
鲁老师的一位朋友咨询鲁老师这样一个问题:给企业退休职工发放的采暖费,还能进福利费吗?
看了这个问题,我思索了片刻,我觉得这个问题最终想要解决的问题应该是:给企业退休职工发放的采暖费,可以在福利费列支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所以这是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给企业退休职工发放的采暖费,是否可以在福利费中列支?“,一个问题是”如果在福利费中列支了,那么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是否可以在福利费中列支?
根据财企[2009]242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二).....(三)......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以对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财务处理时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二、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我们首先要遵循大的原则,所谓大的原则就是要看《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点:必须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可以扣除,如果与取得收入无关,则不能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这里特别强调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谓的合理的支出,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常规支出。
鉴于退休职工实际已经不参与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是企业取得收入实际已经与其没有了关系, 所以我们可以暂且理解为支付的退休人员的采暖费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所以在所得税前是不能扣除。
但是,我们的财务人员往往有这样的习惯:面对任何一个问题如果没有税务部门出的明确的税收政策条文是绝对不会相信的,所以我们还必须找出相关的条文来作证我们的判定。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在该文件的第三条中,即:“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中 从税法角度对于企业职工福利的范畴做了详细的定义。
《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福性**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在该文件中没有将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明确为福利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文件对此明确之前,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前仍不能将此类费用作为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二)税总办函[2014]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在该文件中对该问题有明确的答复:“ 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至此,可以说这个问题有了明确的定论:对于给退休职工发放的采暖费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既然我们把这个问题讨论到这里了,我想很多人财务人员依然还有一个问题有疑问,那就是取得这些补贴的离退休人员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8]7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