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和私人动物诊疗场所经常会为动物进行疾病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有可能会发现动物染疫的情况。

根据第7/2020号法律《动物防疫法》第2条的规定,“动物疫病”是指发生在动物身上,且可直接或经其他受感染媒介在动物之间传播的疾病。 而根据第160/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的《动物疫病名录》,目前已有93种动物疫病列入名录中,例如:狂犬病、兔病毒性出血症、蛙病毒感染。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6条的规定,如公共或私人动物诊疗活动场所负责人或兽医在执行职务中知悉或怀疑发生动物疫病,须在24小时内向市政署或治安警察局(仅在市政署正常办公时间以外)作出具名申报。 与此同时,公共或私人动物诊疗活动场所负责人或兽医尚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将相关动物或其尸体留置于动物诊疗活动场所或其他适当的地点,直至市政署人员到场处理;
2
清洁或消毒有关设施、设备及物品;
3
隔离感染或怀疑感染动物疫病的动物。
须注意的是,如果公共或私人动物诊疗活动场所负责人或兽医不按上述规定向市政署或治安警察局作出具名申报,又或者采取相关措施,属行政违法行为,行为人可被科处澳门元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动物防疫法》除规定公共或私人动物诊疗活动场所负责人或兽医负有上述申报及采取措施的义务外,亦规定了如果市政署证实或有迹象显示存在动物疫病发生或传播的情况,市政署可命令采取一项或多项防控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