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下班后,一通陌生电话打来司法所请求帮助。对方称:自己名叫黄某某,住在天湖美居小区,今年3月份受余老板雇佣从事铺膜机跟机工作,3月15日当天操作结束拆卸地膜时不慎从机器上滑下摔伤致使右腿小腿骨折至今仍在家休养,期间与老板余某多次就损害赔偿沟通未果,这种情况应当如何维权?工作人员在与老板余某取得联系并征得其同意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纠纷后,立即向二十七团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汇报,同时安排专职人民调解员于次日开展调解工作。

开展案件调查,还原事实真相
18日一早,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通过背靠背工作法对案件过程及细节进行了详细调查,并对双方口头达成的雇佣劳务关系进行了确认。在双方均认可的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上,判定黄某某摔伤事件属于提供劳务遭受损害情形,因属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分别承担责任。
在对案情进行全面基础调查后,调解员又针对余老板作为雇主在指示工作内容、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场所、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是否存在过错;黄某某在履行劳务中是否尽到必要和合理的注意义务进行了补充调查。
“调解+普法”变调解现场为普法课堂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经你们双方认可的事实和证据表明:你们之间的雇佣事实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雇佣双方对于损害结果都存在过错,应就摔伤事件按照各自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听着调解员逐一解释法条,老板余某表示自己也不是不愿承担雇主责任,只是黄某某不拿任何依据一开口就直接问他要10万块,无法同意这样的请求。
调解员按照法律规定、参照法院类似既判案例,现场就黄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陪护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进行了核算,因主要责任在雇佣方余老板,建议由余老板承担大部分,黄某某自担小部分。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黄某某家中达成了一致意见,黄某某一次性拿到了索要数月的损害赔偿。
今年以来,二十七团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始终坚持“以普法促进调解、在调解中普法”的工作方针,在团场形成了普法与调解相互促进,共同成就的良好局面,达到了“调解一案,上好一课,普法一片”最终目的。
通讯员:张梦 张茗蕊
编辑:江伟豪 责编:庞文峰 刘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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