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尽告知义务案例 (医疗纠纷患者死亡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5日,患者童某以“发现血糖升高4年、发热、恶心、乏力3天”为主诉入住x市x医院内分泌病区,后病情恶化转至重症医学科病区,2022年6月25日从x市x医院出院,同日转院至第三人处继续接受治疗。

医疗纠纷未尽告知义务案例,医疗纠纷案件患者中途死亡

第三人以“1、多脏器功能衰竭2、肝脓肿3、肝衰竭4、肾衰竭5、肺部感染”收入院,2022年7月30日,因患者童某病情进一步恶化,手术成功可能性较小,继续存活可能性较低出院,2022年7月31日患者童某因病死亡。

【患方观点】

患者童某在被告处接受诊疗期间,被告在童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从而导致童某病情恶化,与童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原告作为患者童某的*亲近**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311189元。

【被告x市x医院辩称】

1、患者出现死亡后果是因其自身疾病不可逆转所致,与x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

2、对于鉴定结论我们不予认同,就患者的病情,医护人员与家属有沟通、有告知,既有书面也有口头,不存在鉴定机构所谓的“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的问题,法律对告知方式、告知次数没有明确的要求或限制,至于换房的不理解、不满意是患方单方的情感,也是因为患者的疾病严重,救治效果不如意等客观情况导致,与x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

也不能据此反推x医院的诊疗行为有过错,我们认为鉴定意见的出具不规范,感情成分较多,该意见并未指出x医院的诊疗行为有不规范的地方,因此对该份鉴定意见我们不予认可,也保留重新申请鉴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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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于上述的意见,即便认定该鉴定结论,x医院的责任也应在5%以下来确定。

4、对于原告诉请的医疗费部分,医保应当报销的部分并未从中扣除,对于成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我们认为不应当支持,精神抚慰金应当在5000元以下来酌定,因为鉴定机构认为x医院的过错很牵强,交通费要求过高,应由法庭核实后酌定。

【第三人意见】

第三人x大学x附属医院未到庭未答辩。

【鉴定意见】

1、x大学x附属医院对童某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与童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2、x市x医院对患者童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参与度为5%-15%,建议为10%。

【损失计算】

1、医疗费785387.36元;2、营养费20元/天×46天=96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46天=2300元;4、护理费137元/天×46天×1人=6302元;5、误工费162元×46天=7452元;6、交通费10000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妻子)23539.3元×20年÷3=156928.7元;

8、鉴定费19000元;9、死亡赔偿金38483.7元/年×20年=769674元;10、丧葬费:76261÷2=38130元。以上各项共计×元,被告x市x医院承担10%的责任,即1796134.06×10%=179613.406元;11、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189613元(取整)。

【庭审意见】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即童某妻子的生活费,其扶养人应为丈夫童某及子女童某琴、童某飞,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妻子)为23539.3元×20年÷3=156928.7元;因被告x市x医院的过错参与度较低,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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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判决,被告赔偿189613元(取整)。

【详见2023年05月31日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