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高三学生临高考前到洗浴中心消费。可换好衣服后学生才发现,洗浴中心居然在换衣间等位置安装了多个摄像头。事后学生向洗浴中心讨要说法,可工作人员却因看其年龄还小,所以没搭理他。学生一气之下,以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索要5万元精神损失费。一审法院不支持赔偿精神损失费。但二审法院却有不同的意见。
(来源:安徽亳州中院)
男子陆某是某学校的高三学生。事发当天晚上,陆某与同学聚餐后,觉得时间还早,于是独自一人来到洗浴中心消费,准备在临高考前放松一下才回家。
可没曾想,陆某换好衣服后才发现,换衣间处居然安装几个摄像头,而且,几个摄像头底下无死角。
陆某发现后,立即找工作人员理论,但没人搭理他。陆某随即又找前台工作人员讨要说法。
可工作人员却说,洗浴中心曾发生顾客丢失贵重物品事件,为了保障顾客的财产安全,他们才安装这几个摄像头的。如果顾客有顾虑,可以到没有摄像头的位置处换好衣服,才回到放有储物柜的换衣间。
工作人员的解释,听起来没有任何问题。但其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此举侵犯了顾客的隐私权。
退一步讲,即使是为了防盗,也要提醒顾客到卫生间换衣服吧?可洗浴中心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提醒。
可工作人员却认为,小小年纪的陆某是在“无理取闹!”
理论无果后,陆某一气之下,以侵犯其隐私权为由,洗浴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其拆除违法安装的摄像头、销毁保存摄像头拍摄视频的设备并保证视频不能泄露、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
但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具体而言,安装监控摄像设施,因会涉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隐私等合法权益。故在安装前,一定要慎之又慎,虽然洗浴中心在浴室和更衣室内安装监控摄像头,目的是为了便于管理和保护顾客的财产安全,但是同时在未经他人允许和未明确提示的情况下记录了顾客的个人隐私,使顾客感觉没有受到尊重,并给他人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因此,洗浴中心在浴室和更衣室内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陆某的隐私权。
其次,民法典同时还规定,侵犯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但不限于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失费的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洗浴中心侵犯陆某隐私权,没有异议,故陆某主张停止侵权(拆除摄像头)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要求通过销毁设备的方式而实现停止侵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最后,因陆某未能提供对其造成损害后果的相关证据,结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以及本案具体情况等,故认定洗浴中心的行为尚不足以对陆某的精神造成损害。即洗浴中心无需赔偿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的意思,洗浴中心的行为确实侵犯了陆某的隐私权,所以陆某可以主张洗浴中心拆除摄像头、并删除硬盘上的数据。但不可以主张通过销毁设备和硬盘的方式来实现这个目的,且法院认为,洗浴中心的行为并没有造成陆某精神损害的后果,且陆某也不能举证证明这一点,故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陆某不服并在上诉时称:
第一,《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8条第2款明确规定,浴室、更衣室、试衣间、卫生间等场所,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否则将根据本办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处罚。
第二,是否造成精神损害,并非以造成实质的严重后果为准,而应当要考虑其身心所受到的伤害。
第三、为了诉讼其已产生交通费等经济损失3千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到本案中,洗浴中心是基于何种主观目的安装摄像头难以确定,但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在浴池更衣室安装摄像头,其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毋庸置疑。
考虑到陆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洗浴中心已将涉案监控视频泄露,但陆某作为一名高三的学生,事发时即将面临高考,因本次事件对其造成一定程度的心理影响,故酌情确定其精神损失费为2千元。
综上,二审法院改判洗浴中心3日内拆除安装在其浴室和更衣室内的全部监控摄像头并清除监控记录、保证视频不能泄露、赔偿陆某精神损失费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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