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业绩怎么会突然下滑 (连续业绩差面临被公司淘汰怎么办)

很多公司为了“激励”员工,一边利诱一边大棒。利诱,无非是奖金、绩效工资、分红、期权等;大棒就直接简单粗暴----解除劳动合同。

于是,月度、季度、年度考核不仅仅体现在员工能拿到多少钱,还要弄个大排名。排名考前的自然风光无限,但排名垫底的就要小心“末位淘汰”了。

“末位淘汰”就是在一定期限内,绩效考核分数连续最后一名的员工要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员工心不甘情不愿,奈何之前签署过了“末位淘汰”的绩效考核制度,已经“知悉并同意”。

有些员工也曾质疑过“末位淘汰”,但翻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遍寻不到“末位淘汰”的身影。

连续业绩差面临被公司淘汰怎么办,业绩不达标到下家公司该怎么说

问:是不是“末尾淘汰”制度,员工签署后就可以执行呢?

答:不是。

“末位淘汰”的案例不仅仲裁不支持,最高法也出台了相关处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

2011年8月1日,马某进入某公司担任区域经理,负责房屋销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4年7月31日。入职时,公司告知马某,“凡是销售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完成不到50%,就会被淘汰。 ”公司还明确规定,淘汰后不支付任何赔偿金和补偿金。

两年后,马某因为考核结果低于淘汰线,公司根据 《考核管理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对此,马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申请, 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房屋销售有限公司向马某支付赔偿金17690元。

案例来源: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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