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迁拆**”,你会想到什么?
估计大多数人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暴富”,红色“拆”字往墙上一印,意味着这个家庭的命运大概率被改变了。

对于城市房屋的*迁拆**,一般依据各市级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来计算补偿安置。
对于正常使用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迁拆**, 一般依据各市级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来计算补偿安置。
不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很多农村已经变得越来越没落萧条,很多建在宅基地上房屋由于无人居住、缺乏修缮,已经坍塌灭失或破旧无法居住。
由于无法居住,有的村民想新建房屋,但很多地方对于新建房屋不予审批,村民建的房被迫成为“违法建筑”。
对于这些宅基地上已经坍塌的、甚至可以说是违法建筑的房屋,在被*迁拆**时还能得到补偿安置吗?
还是先看一下案例。

1、缘起
翠花自1966出生起就与父母等家人共同生活在河南某村,随父母分了宅基地及住房,承包了自留山和林地,户籍也一直在该村,是该村原始村民。
成年后与强子结婚,丈夫强子的户籍随翠花迁入该村,后生了一儿一女,户籍也在该村。

不过翠花一家之前在外地做生意,老宅的房屋因年久失修变成危房。
2014年翠花因生意失败,打算回家对原有房屋翻建后自己住。
但是,因翠花家的房屋所在地被列入中心城区征收改造范围,房屋和土地都被冻结了,区管委会不让翠花翻建房屋,不给办理相关的翻建手续。
经该村委会同意,翠花先在老宅基地周边建了两间房供一家人临时居住。

2、生变
2017年,翠花所建房屋的区域内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在征收过程中,征收相关单位未将翠花的房屋作为合法建筑纳入征收安置,未对翠花一家进行安置补偿。
在征收补偿期间,2017年10月27日,该区行政执法局作出(2017)第50号限期拆除通知,翠花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地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两间房屋属违法建筑,责令翠花于2017年10月29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拆除。
2018年2月23日,翠花所建的两间房被强拆。


3、一审
长久以来,“*告官民**”都不容易:不敢告、告不了、告不动。但不管多难,总要一试。
翠花一家就是这么决定的,“*告官民**”,要个说法,去打官司,状告市政府、该区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

翠花一家诉请:确认三个被告未按人人平等原则对四原告作出房屋征收和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征收*迁拆**补偿款共计108万余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市人民政府称:市政府不是征收主体,无义务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未拆除过违法建筑,翠花其起诉市政府错误。
被告管委会辩称:案件是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法律关系,不是房屋征收*迁拆**法律关系,管委会非违法建筑拆除主体,应驳回。
被告街道办辩称:本案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法律关系,非房屋征收*迁拆**法律关系,城东街道办非违建行政执法主体,也非拆除主体,应驳回。
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判决驳回了翠花的诉请。

4、二审
“*告官民**”不容易,翠花是深刻体会到了,不过,翠花决定将官司打到底!
翠花随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了上诉。
河南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征收补偿主体为被告,故信阳市人民政府和城东街道办均不是适格被告;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既包括对房屋造价的补偿,也包括对宅基地使用权益的补偿。对于特殊情形下村民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无房屋的,也应当通过置换、补偿等方式保护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益。
第三,本案翠花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建设,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被强制拆除,这一事实客观存在。但是,其在所属村是否有房、是否符合申请建房的条件、是否提出申请、不予批准是否基于申请人的原因等应当纳入是否应当补偿、依据什么标准进行补偿考量的因素。区管委会简单地以所建房屋未经批准属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予以补偿安置,理由不足,有失公平。
2020年1月,河南省高院下达终审判决,内容如下:
一、撤销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行初145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翠花对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三、确认管委会对翠花一家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
四、责令管委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翠花一家依法予以补偿。


5、再审
这下管委会傻眼了,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审理后认为:尽管翠花一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管委会应当基于翠花一家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四人予以补偿安置。
至于四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管委会仅以四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翠花四人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
2020年12月,驳回了管委会的再审申请。

总结一下,不管原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存在,村民基于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在*迁拆**中可以得到*迁拆**补偿!
补偿的标准是什么,要根据当地的征收补偿办法来确定,还要考虑到每个被拆家庭的特殊性。
要讲理*法讲**,行政机关在面对老百姓时,更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想当然!
在一个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时,继续努力争取,很有可能会迎来转机。
不过还是要强调:对于过分贪婪,妄图通过*迁拆**“发家致富”的被征收人,其所面临的风险是巨大的。
被征收人能够得到的,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切记!
超过这个原则了,法律就不保护你的诉求了,这点一定要明确。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路在脚下。
------------------------------
参考案例: (2019)豫13行初145号《行政判决书》、(2019)豫行终3767号《行政判决书》、(2020)最高法行申13515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