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府采购领域的监管越来越严,围标串标的监管也越来越细,下面一则行政处罚案例极其具有学习性,下面我带大家一起看看下面的经典的行政处罚案例。

基本案情
某县妇幼保健院产后健康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因五项违法事实行为而被确认串标。
违法事实一:三家公司报价投标报价呈规律性,以使特定供应商中标的情形。
低频神经肌肉治疗仪报价为43000元、43500元、44000元; 差额为500元
氨激光治疗仪报价为128000元、129500元、130000元; 差额分别为1500元与500元。
产后康复治疗仪报价为401000元、403000元、404000元; 差额分别为2000元与1000元。
总报价为615000元、619500元、622000元;差额分别为4500元与2500元,呈阶梯性,且与最高限价极为接近。
违法事实二: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
三家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共计6项《中小企业声明函》、排版错误与格式、内容、体例完全一致。属于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的情形。

违法事实三: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
三家公司投标文件“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制度、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纳税、无重大违法记录、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等5项书面承诺书,文字格式、排版顺序、落款日期间空格等完全一致。属于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的情形。
违法事实四:投标文件错误问题一致。
三家公司投标文件“低频神经肌肉治疗仪技术参数确认函”相似度极高,投标人A、投标人B所提供确认函均是在中标供应商C提供确认函的基础上进行部分粘贴复制;投标人A、投标人B投标文件“氨氖激光治疗仪技术参数确认函”内容、格式、排版错误等完全一致。属于投标文件内容高度相同,异常一致的情形。

违法事实五:不积极响*招应**标文件。
本项目评分参数,技术分评分参数共计16项,中标供应商C均作积极响应,投标人A有13项未提供,投标人B有11项未提供;商务分评分参数共计2项,其中有“提供培训方案(计划、文件等均可)”即可得分的情况下,投标人A与赣州投标人B均未提供。属于对招标文件大量评分参数响应负偏离、不提供评分材料、不积极响应采购文件,以促成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使特定供应商中标的情形。

处罚依据与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1、对投标人A、投标人B、中标人C处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玖佰伍拾元整(¥6950元)。
2、给予投标人A、投标人B、中标人C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以后的监管会越来越强,也越来越细,以后的路需要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