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园男教师,与一位谎称19岁女生认识并交友,期间多次发生关系后,才意外得知女生未满14周岁。尽管如此,该教师仍与女生发生关系,并导致该女士怀孕坠胎。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了这起判例,法院最终认定该老师黄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该案争议焦点是,在*女幼**故意隐瞒年龄情况下,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与未满14岁女生发生关,幼儿园老师被公诉
被告人黄某生于1992年,大学文化,捕前系一幼儿园教师。被害人古某生于2005年3月,案发时只有12岁零4个月,上初中一年级。
根据指控:2018年7月,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古某,在幼儿园认识后,相互添加微信聊天,后古某慌称自己已满19岁,与黄某交往,二人发展为恋爱情侣关系。期间多次在黄某宿舍内发生关系。
2018年8月,黄某看到被害人古某的户口本及身份证信息,得知其真实年龄后,仍于2018年10月在其宿舍内,与被害人古某再次发生关系,并导致被害人怀孕、堕胎。
公诉部门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得知被害人为未满14周岁*女幼**后,仍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并导致被害人怀孕、堕胎。此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被告:被害人隐瞒年龄,觉得被害人是15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致使被害人怀孕、堕胎。有酌定从重情节;被害人故意隐瞒自己未成年的事实,在此情况下,被告人与被害人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无强奸的主观恶性,属初犯,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表示认罪,但当庭表示:其2018年7月就看过被害人的身份证,但不相信,觉得被害人年龄应该是15岁。
黄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每次都是被害人主动,并不是原告主动,由于被害人每次都骂被告人是不是男人,所以才发生关系;而被害人从没有说过她多大年龄,她自己对外宣称她已经18岁了;所有的交往都是被害人自己主动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法院: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被害人仍属*女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人黄某虽然认罪,其辩护人亦作有罪辩护,但对于部分事实仍有争议:主要是案发时被害人是否属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
古某于2017年9月上初中一年级;古某自己一会说她告诉被告人21岁,一会又说她告诉被告人现在13岁,告诉医生她的年龄为18岁,而被害人出生时间为2005年1月25日的调查结果无出生证证明。
而本案被害人的户籍信息载明:被害人系2007年2月25日出生。公安机关通过对其家人、邻居等进行调查,核实到其最大的出生日期为2005年1月25日。即使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被害人古某的出生时间为2005年3月23日,案发时也只有12岁零4个月,被害人在案发时也属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
□判决: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老师被判两年刑
根据有关法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女幼**。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女幼**。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女幼**,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女幼**。
本案中,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时已看过其身份证。被告人黄某作为幼儿园老师,在查看被害人合法、有效、正规的身份证后,理应对该信息产生信任,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古某不满十四周岁的年龄信息是确定的。在此情况下,仍与被害人发生*行为性**,致被害人怀孕堕胎。
由于法律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实施特殊保护,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无论被害人是否自愿,都以强奸论。因此,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不符合法定适用缓刑的原则和条件,不适用缓刑。
法院考虑到被告人黄某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其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存在谈男女朋友等因素,社会危害不大,故对被告人黄某的自首情节予以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来源:大河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