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化,一小伙去做足疗,结果做了一半的时候,小伙向*技师女**提出了无理要求,遭拒后,小伙便耍赖直接走出了房间,到大厅穿上鞋子后趁着工作人员不备偷偷跑了出去,据悉,小伙做的项目消费是400多元,足浴店表示已经报了警。

事发当天凌晨,一小伙来到足浴店按摩放松,挑选了服务以后,就跟着技师进入了房间,可是当做到一半时,小伙要求*技师女**脱掉衣服,遭到*技师女**拒绝后,小伙便开始耍无赖,跑出去穿上了鞋子。 此时,*技师女**见状就跟着身后,又喊来店长到门口坐着,防止小伙跑出去,可是,即便如此,小伙还是趁着众人不备,把腿就跑了出去,众人反应过来之后,也立即追了出去,但是,此时小伙已经跑的无影无踪

无奈,工作人员只能选择了报警,据悉,此次小伙在店内逃单的费用是400元。
对于这件事情,网友们有不同的看法。 有网友认为,虽然男子逃单不对,但什么足浴店正规服务项目要收费400元啊?这也太贵了吧?难道足浴店之前的承诺没有兑现,男子才会逃单的么? 但也有网友认为,只要是明码标价,男子又愿意消费。那就必须要支付消费款,而且,大过年的,服务行业比平时的服务费要贵一点,也是可以理解的!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律师:男子涉嫌违法!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首先,男子到足浴店消费,属于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即足浴店必须清清楚楚将服务项目的内容、价格等如实告知男子,男子表示接受,那么双方就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简而言之,只要男子事前明知消费内容和价格,并表示接受,那么就有支付消费款的义务。而相对应的,*技师女**有义务按照约定为男子提供相应的服务。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即如果*技师女**没有按照事前约定为男子提供服务或者男子没有按照事前约定支付本应支付的消费款均属于违约行为。
其次,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视为无效约定条款。即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具体而言,男子的要求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技师女**可以拒绝、即便事前有约定也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吃饭给钱、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支付消费款,从情理上讲,天经地义,从法律上讲,这是行为人的义务。否则,就属于强拿硬要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明确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如果足浴店正规经营,且事前明确告知男子具体服务内容和价格,那么男子的行为俗称逃单,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其评价为强拿硬要的违法行为,应当对男子的行为治安处罚,且男子事后也要支付。
(零度时评综合头条热榜、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