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产假没休完津贴怎么算 (产假期间没有工资只发放生育津贴)

每个到了孕晚期的准妈妈都在幸福地期待与宝宝的第一次见面,但孕38周的准妈妈刘女士却开心不起来。原来,刘女士在一家企业就职已经5年,并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几天前,她到公司人力部门请产假时却被告知,在休产假期间是没有工资收入的。

“我在公司已经工作5年,因工作表现突出,公司与我签订了长期聘用合同,但没想到的是,休产假期间我将没有任何收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休产假期间由于不上班,没有绩效工资可以理解,但为什么基本工资也不发放呢?公司这样的做法合法吗?”刘女士质疑道。

带着刘女士的疑问,呼和浩特晚报记者咨询了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的付鹏飞律师。付鹏飞律师表示,企业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不合理且不合法。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是受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停发工资,更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均对处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保障进行了明确、详细的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第一,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三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第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付鹏飞表示,用人单位如违反以上法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违反相应法律规定的,除应依法给予女职工赔偿外,还可能受到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停工等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呼和浩特晚报 记者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