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1981年10月17日原告王云彪在贵州省镇宁县应征入伍,服役期间因战致残并荣立三等功。1986年王云彪退伍后领取抚恤金,2000年5月,王云彪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8日作出(2000)黔刑终字第38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王云彪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同年9月6日交付执行。2002年12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之后,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减刑。2015年11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赦字第160号《特赦裁定书》裁定对王云彪予以特赦。
2015年11月30日,王云彪向镇宁县民政局提出恢复军残抚恤金和军残补助的申请,经镇宁县民政局上报后,贵州省民政厅于2017年2月作出《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但未送达王云彪。 2020年9月20日,王云彪向镇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恢复军残抚恤金和军残补助,镇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该申请作为*访信**事项受理,并于同年10月16日作出*访信**事项处理意见书,意见书主要内容为: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不予恢复王云彪的抚恤优待资格。王云彪对*访信**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访信**事项处理意见书是否具有可诉性?
法院认为:
被诉*访信**事项处理意见书是否可诉需要综合主体、内容、结果、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多方面判断。
从主体上看,本案被告是镇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将民政部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有关职责整合,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规定,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规定, 被告是具有处理有关军人优抚资格问题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从内容上看,原告申请的事项是要求镇宁退役军人事务局恢复其军人优抚资格, 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范围内,被告作出不予恢复其优抚资格的处理意见书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从结果上看, 被告作出的*访信**事项处理意见书给原告的权利义务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直接影响了原告的权益。
从引用的法律依据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对*访信**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访信**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访信**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本案被告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不是《*访信**条例》,而是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优待条例。综合以上方面,被告作出的*访信**事项处理意见书是以*访信**答复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具有可诉性。
最高院案例对于*访信**事项是否可诉的问题作出答复:
因此,*访信**复核答复意见如果只是重复下级行政机关之前的处理意见,未对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的,属于对当事*权人**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但是,如果*访信**复核答复意见对当事人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事实上成为一个新的行政处理决定,则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案例分析与总结:
根据对上述的案例分析和总结,*访信**答复并非一律不可诉,关键是看*访信**答复、复查或者复核意见的内容是什么,有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有没有改变原处理意见。对*访信**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新的处理和安排,是行政机关作出 新的行政行为 。
判断*访信**事项是否具有可诉性,应当着重看看*访信**处理意见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1、从主体上来看, 作出*访信**事项办理意见的主体是具有处理相关问题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2、从内容上来看, 答复意见的内容必须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处理意见书必须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3、从结果上来看, 只有*访信**答复的处理结果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直接影响了其权益。答复意见才具有可诉性。
4、从法律依据上来看, *访信**处理意见引用了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使特定行政职权,对*访信**事项给出了具体处理意见,而非单纯根据《*访信**条例》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不再受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