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安排,我们有必要了解下我国关于房屋及土地的相关制度安排,以便能够更清晰、准确地理解目前的法律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制度
与大多数国家的“土地私有制”制度不同,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家经济体制,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私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权,所有土地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房屋所有权属于房屋产权人所有,没有期限限制;土地所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主要分为:
(1)城市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制度
因房屋产权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为便于房屋产权人使用房屋及支撑其存续的土地,我国又创设了“土地使用权”制度,实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的制度。由国家或集体通过出让、转让或无偿划转等方式,赋予其他社会主体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同时,通过出让土地获取的土地出让金也是地方财政的主要经济来源。
根据不同的房屋产权类型,我国对土地使用权规定了不同的使用期限: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具体安排
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限制,但是土地使用权却具有期限限制,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将导致房屋所有权人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却不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房屋和土地却不能分离而独立存在,就衍生出二者之间的存续矛盾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民法典》针对不同类型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届满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专门作了规定,具体如下:
(1)房屋为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充分考虑到住宅的价值属性和社会属性,是个人的主要家庭财富和集几代人努力购置的最重要的不动产,是公民个人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关系到个人能否住有所居,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因此,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强制性自动续期的安排相对比较合理。但因为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自动续期必然会延长土地的使用权,涉及到续期费用的缴纳与减免。因为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安排牵扯利益甚广,民法典立法时条件尚不成熟,对于续期费用的缴纳及减免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是规定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为便于实操及执行,后续需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的专门立法,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费用缴纳及减免作出具体规定。但因为住宅的特殊性,大概率续期费用会低于续期时同等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或根据社会生活水平,按照人均面积、财产定额等标准设定一定的减免标准,并会对一些特殊群体,比如失独家庭、贫困户、优抚家庭等规定特殊的减免政策。
(2)房屋为非住宅的,则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针对非住宅,因为不涉及居住属性,更多是市场经济行为,因此,民法典并未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留待后续制订的法律进行规定。同时对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也未明确其私人财产属性,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从立法本意来看,后续针对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大概率由国家无偿收回,或者由国家按照与同等地块基本相当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再次出让给房屋所有权人,以维持其经济属性。
四、结语
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房屋所有权人需按照国家另行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续期费用。根据不同情况,续期费用可能有所减免。
针对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需根据国家另行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