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现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定损,才能进入司法程序作为证据证明己方的损失,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司法鉴定可以双方协商,也可以单独委托,也可以申请有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但是三种方式的效力和抗辩力是不一样的,如果在诉讼程序中对司法鉴定有意义情况下该如何处置?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关于时维华、王后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当事人主要纠纷和诉求
时维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在治疗过程中,治疗并非此次事故造成的疾病,治疗身体产生的其他的疾病。
王后财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中华联合财保临沂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对中华联合财保临沂公司的判决部分事实清楚,且中华联合财保临沂公司已经履行完毕。
王后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3日19时许,2019年9月3日19时许,时维华驾驶鲁QR02L0号小型轿车沿十刘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该车车头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行人王后财发生碰撞,造成王后财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次交通事故经莒南县交警大队认定是维华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后财不承担责任;时维华驾驶鲁QR02L0号小型轿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
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临沂公司辩称,肇事车在中华联合财保临沂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在依法核实事故真实性及驾驶车辆具有合法有效行驶证、驾驶证前提下,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原告方合理合法损失;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根据病例显示原告主要病情系尿潴留住院,该病情系自身疾病,与该案无关联性,且该病例及医疗费系原告在受伤后由骨科医院转院到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申请对原告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接骨药证明真实性不认可,非正式发票。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三期时间过长,保留重新鉴定权利;损失清单医疗费已申请用药合理性鉴定;误工费因原告病例记载其智力障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无法确定,应由原告方提供收入证明,证明其因受伤减少误工费;交通费无单据,依法酌定
被告时维华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责任划分无异议;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5000元医疗费,其中骨科医院垫付4000元,人民医院垫付1000元,要求一并处理。

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
一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原告王后财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15570.36元;2、事故发生后,被告时维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元;3、2019年12月20日,临沂河东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五、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王后财此次损伤未达《人身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评定标准。其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60日。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关于医疗费,结合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计为15570.36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计为450元(15天×30元/天);关于误工费,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临沂公司辩称,误工费因原告病例记载其智力障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无法确定,应由原告方提供收入证明,证明其因受伤减少误工费,于法无据,对此不予支持,计为9063.60元(120天×75.53元/天);关于护理费,计为4531.80元(60天×75.53元/天);关于营养费,计为1800元(60天×30元/天);关于交通费,一审法院酌定300元;关于法医鉴定费,计为1020元;关于保全费,220元;共计32955.76元。
关于该案的赔偿主体,肇事鲁Q×××××号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临沂公司投保交强险,应首先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临沂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时维华根据其过错程度进行赔偿,一审法院酌定时维华的过错程度为100%,被告时维华辩称在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000元,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仅认可1000元,一审法院对此1000元予以认可,被告时维华要求在该案中一并处理,原告同意一并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予以准许。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23895.40元。二、被告时维华赔偿原告王后财的剩余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9060.36元(已垫付1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决第一至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时维华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时维华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关于被上诉人医疗费用与事故关联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次事故造成被上诉人王后财受伤,花费医疗费共计15570.36元,上诉人时维华主张被上诉人王后财尿潴留症并非此次事故造成的疾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时维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上诉人时维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务探析
1.本案就稍微有点意思了,车撞人,全责这个没毛病,但是这个人还有智力障碍,并且还有自身疾病,在这种情况下的赔偿内容和金额就产生了较大纠纷。
2.一个是关于鉴定意见的问题,前面笔者已经说了,最好的法子是委托法院进行鉴定,如果对方没有足够的证据*翻推**鉴定,那么法院就会以此为判决依据,这是最高效力的鉴定,自行鉴定的情况下,相对方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结果*翻推**,费用自理。
3.关于误工费,不知道保险公司的法务或者代理律师是什么脑子,我国在人身伤害赔偿中关于误工费从没有是否残疾和劳动能力进行界定,原告需要提供误工费也就是收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那就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收入进行判决。
4.关于受害人自身疾病的问题,相关人员从骨科医院转院进行了一定治疗,我相信通过这种方式进行了自身疾病治疗,但是保险公司抗辩的时候未提供足够证据,那么按照民事法律关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没有证据就属于不实。
5.交强险赔偿范围。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6.交强险赔偿金额。(一)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二)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三)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四)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7.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8.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一般是指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9.交强险是指赔偿给受害人不赔偿给自己的第三方责任保险。即在发生事故后赔偿的是根据责任划分来赔偿他人的损失,如对方全责,则交强险即不赔对方也不赔自己,而是由对方的保险进行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10.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八条,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最高限制为1万元,主要包括的项目有: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11.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投了保的机动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在限额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12.交强险赔的是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13.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五条对“受害人”有明确定义: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所以全责交强险理赔是不包括自己的。因此自己的损失交强险是不能够进行赔偿的。
14.交强险在赔偿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个财产损失,车主们需要明确这个财产损失的定义是什么,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如果是被保险车辆内自己东西的丢失或者说财产的损失,是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

1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根据中国现实情况,依法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的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否理赔分两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上人员不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如非机动车上人员受伤的,不论机动车是否有责任,交强险均予以赔偿。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人民币。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上人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论非机动车上人员是否受伤,交强险均不予赔偿。
1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针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也有相关的赔偿责任认定:不投交强险,不论车辆是否在事故中存在责任,车主都得出一笔赔偿金,数额最高达到12.2万元(即交强险最高赔付额)。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后再用商业险,最后仍有不足的,按照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比例分配赔偿。交强险是一项强制险,如果不投保,车主自己就要承担本该由交强险来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更有利于保障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并及时投保交强险,或注意交强险是否已经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