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4岁时父母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 最终导致离婚。法院判定小丽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按时给小丽生活费。但离婚后芳芳的母亲就搬离了原来的生活住处,也没有通知前夫。小丽的父亲思女心切,几经打听终于找到了她们母女,但小丽的母亲拒绝让前夫见女儿,还声称如果前夫来骚扰她们,她就报警。小丽的爸爸很苦恼,他有权见到自己心爱的女儿吗?

法律解析:
小丽的爸爸可以见到自己的女儿。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监护权。父母分居或离异,其监护人的资格不受影响。也就是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除非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子女有明显不利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取消其监护权。本案中,小丽的爸爸是小丽的监护人之一,依法享有监护权,他没有虐待孩子或者明显对其不利的行为,所以小丽的母亲无权拒绝前夫探视女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意见》第二十一条夫妻离婚后,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