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一定就要赔偿吗?

以下文章来源于患方律师说 ,作者医与法

2017年8月,马某经某医院诊断为右眼内眦部肿物(病理符合基底细胞癌)。后于2017年11月入某眼科专科医院接受治疗,并行“右眼内眦肿物切除+皮瓣移植修复术”。出院诊断:右眼内眦部肿物(基底细胞癌可能性大)、高血压病。

2020年12月经某医院诊断:右眼睑瘢痕;眼睑闭合不全;

2021年4月诊断为眼睑肿物、泪道阻塞。

医方过错

鉴定意见:某专科医院对被鉴定人马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告知不充分、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失,但因医方的诊疗过程未见不当之处,难以认定医方的上述过失与患者现遗留的损害后果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患者术后出现下睑外翻、闭合不全等不良后果系当前医疗水平下难以完全避免的手术并发症。对于伤残以及其他后果不予评价。

法院判决

马某自述其前往某专科医院就医就是为了进行手术治疗,故即使某专科医院存在未告知替代治疗方案的过失也并不当然损害马某的选择权,且马某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翻推**上述鉴定意见,故法院对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鉴定意见,某专科医院的诊疗过程未见不当之处,难以认定某专科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过失与马某现遗留的损害后果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加之马某并未就其具体损失数额提供证据,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探讨

本案最大的价值在于单纯的以未告知替代治疗方案提起诉讼,而不考虑具体的损害后果与该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提起诉讼是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的。笔者在日常的咨询中,经常有当事人以未告知替代治疗方案向笔者咨询,认为只要医方存在该过错,医方就应该承担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该案例实际上已经做了解释,单纯侵犯知情权而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民事诉讼一般是不赔偿的。医疗纠纷案件,不是照搬法律条文就可以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未告知替代医疗方案,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有可能会被处以1-5万元罚款。因此,建议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的治疗方案中将可能的替代医疗方案要进行罗列,并进行简短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亲近**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未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一定就要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