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至 2019 年 4 月期间,张某有、冯某立等六名被告人明知所销售的" 好得快纯中药鼻炎丸 "、" 参茸补肾丸 " 等系假药,仍制作宣传贴重新包装,通过微信发朋友圈进行宣传、销售。
- 销售假药违法所得:
张某:10895 元
冯某立:2200 元
其他四名被告人:4102 元— 200 元数额不等
其所售假药仍有在市场上继续流通或被使用的风险,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有、冯某立等六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六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消费者购买假药价格三倍的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 一审判决:
2020 年 4 月 28 日,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某有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被告人冯某立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其他四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责令六名被告人分别支付三倍赔偿金、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药品安全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着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药品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三倍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
"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一 ) 停止侵害; ( 二 ) 排除妨碍;
( 三 ) 消除危险; ( 四 ) 返还财产;
( 五 ) 恢复原状; ( 六 ) 赔偿损失;
( 七 ) 赔礼道歉; ( 八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
综上,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应注重运用法律的*器武**,勇敢地对假药说 " 不 "。
在药品消费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的当下,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检察机关在无相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让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
来源: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铭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