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用电被偷要承担责任吗 (出租屋被盗房东要负责任么)

电力公司发现,

某出租屋存在*电窃**行为,

房东却表示毫不知情,

房东按规定向电力公司补缴

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1.3万余元后,

诉至法院要求租客赔付损失。

究竟是谁窃的电?

最后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案情回顾

电力公司在一次巡查中发现,

张大爷名下一户房屋

存在私开电表、私拉铜线等*电窃**行为。

电力公司按照政策和供电合同,

向张大爷补收电费,

并开出违约使用电费单。

该房屋一直对外出租,

房东张大爷表示对*电窃**行为并不知情。

经查询得知,

*电窃**行为发生于

前租客魏先生租赁期间,

且魏先生搬离后*电窃**行为持续发生。

张大爷在先行缴纳

相应费用1.3万余元后,

将魏先生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魏先生赔偿上述损失。

被告魏先生辩称,

自己不清楚违规*电窃**的事情,

也未改装过电表,

租住房屋期间未发现电费异常,

不同意原告张大爷的诉讼请求。

出租屋被盗房东要负责任么,租户用电被偷要承担责任吗

图片源自网络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

对于被告魏先生,

根据现有证据,

电表的开盖*电窃**行为发生时,

处于原、被告双方

房屋租赁关系的存续期间,

承租人魏先生对电表等房屋设备

具有查验、保管、维护等

审慎注意义务,

且持续享受*电窃**带来的非法获益,

而魏先生从未对电表异常提出异议,

也未能举证证明*电窃**是他人所为,

理应承担租期内的

补缴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

此外,魏先生在搬离后未将电表恢复,

致使*电窃**行为持续发生,

对搬离之日

至电力公司查处期间的损失,

魏先生仍应承担一定责任。

对于原告张大爷,

关于魏先生搬离之日

至电力公司查处期间的损失,

张大爷作为房屋出租人,

收回房屋后又陆续将房屋出租,

未对房屋的电表计量情况予以关注,

也未能及时注意到

房屋电费的异常情况,

未能防止损失的扩大,

也应对此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租赁期间、双方过错大小等因素,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魏先生承担70%的责任。

法官心语

一、*电窃**行为扰乱用电秩序,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电力资源属于国家公共财产,受国家保护 ,私自改装电表等*电窃**行为不仅侵占国家电力资源,还会给周边居民带来安全隐患。*电窃**数额较大的,*电窃**者会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未构成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情形下,*电窃**行为导致的损失包含补缴电费、违约使用电费两种。关于补缴电费损失的责任分配应当遵循受益原则,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用电费用实际由使用者承担,因*电窃**导致电费的少交,应当由实际受益人补缴。关于违约使用电费损失责任分配,则应当根据房东和租客的过错承担。

二、租客对租赁房屋电表等设备负有审慎注意义务

租客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妥善使用租赁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装、改装电表等设施。 租客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较房东更能够及时发现、知晓用电异常,对房屋的电表等设备亦有查验、保管、维护的审慎注意义务,发现异常后应当及时告知房东。

在租客对*电窃**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租客较房东更具有实施*电窃**行为的动机,租客应当对其未实施*电窃**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举证证明的,租客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房东疏于管理房屋的,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一般情况下,房东作为户主是供电合同的相对方,与供电部门建立供电合同关系。当房屋存在*电窃**行为时, 电力公司可以要求房东补缴电费并支付违约金,若房东未实施*电窃**行为,其有权向实际实施*电窃**行为的主体主张赔偿责任

房东应当肩负起妥善管理、维修房屋及其设施的责任,在房屋交接过程中尽到核验、审慎义务,在收房时应对房屋状态,包括水电煤使用情况、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耗情况进行必要检查,否则其也应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

代表点评

叶清华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认证产品部部长

私拉电线、偷改电表等*电窃**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除应追缴电费并处以相应罚款外,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电窃**行为不仅给国家电力能源造成经济损失,也给社区居民安全生活和正常的供电用电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给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敲响了警钟:租客在租房过程中应秉承诚信观念合法合规用电,当出现电费计算不合理的情况应及时查验,非自身原因或无法查改时应及时联系房东或电力公司;房东在房屋租赁期间也应定期关注房屋使用情况,特别在收房时及时核验。通过这个案例,希望广大市民能够避免前车之鉴,切莫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安全用电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安全规范的用电环境也由我们每一个人共同营造。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七十一条 盗*电窃**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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