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破产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对职工债权作出如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关于住房公积金只字未提,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成为摆在管理人面前的一道难题,笔者在工作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于是笔者查找了许多案例及规定,发现实务中存在如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破产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债权范畴,主要理由如下:

1、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规定,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据此认为破产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债权,该观点在现实中也得到了相关判例的支持,如(2020)吉民终198号,判决理由详见下图:

办案手记:破产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图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与工资一样,属于职工的个人财产,公司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其本质上是公司对员工的应付债权。

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第二条的规定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12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福性**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故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工资一样,应当作为职工债权予以认定。

除了上述理由及相关判例外,在实践中,部分地区法院发布了一些文件,以文件的形式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债权。

例如: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的《关于破产程序中规范处置住房公积金债权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指引 (试行)》第二条规定: 住房公积金债权属于职工债权。企业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由管理人调查核实后予以公示。公积金中心及其管理部不作为申报主体申报债权 ,但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仍需做好职工与管理人之间的沟通引导工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会商达成的《关于破产程序中规范处置住房公积金债权的会商纪要》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组成。单位缴存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为其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其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与社会保险费分为个人部分和社会统筹部分不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均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018年3月4日公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规定,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因此,住房公积金债权属于职工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管理人接管并负责调查核实后予以公示,市公积金中心不作为申报主体申报债权,但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仍需做好职工与破产企业管理人之间的沟通引导工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271条(住房公积金债权的清偿顺序) 债务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应为职工缴存而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视为债务人拖欠职工工资。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第一顺序清偿。

观点二:破产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职工债权范畴,主要理由如下:

1、对于《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并未将住房公积金列入职工破产债权范围;

2、根据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工资总额的相关规定中,并未包含住房公积金权益的相关内容。此外,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见于劳动法,有关工资的争议,属于劳动法范畴,但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相关判例:《侯永滨、沈阳红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案》【(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最高院认为,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侯永滨要求红梅集团补缴其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亦无不当。

综上,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从性质上,与工资截然不同,不应当纳入工资范畴,也不属于职工债权。

持该观点的判例有:(2021)最高法民申4588号

办案手记:破产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图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笔者觉得,对于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这个问题,法律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作为管理人,应根据案情,及时与破产庭法官就该问题的处理进行沟通交流,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方有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管理人的履职风险,维护债权人和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余余

202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