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不让婚前同居有什么道理 (同居和婚姻有什么不同)

「同居」的字面意义是同住在一起,但「同居」做为一个法律用语,最早见于睡虎地秦简,此后直到清律,「同居」一直是重要的法律语汇。关于古代人对 同居一词 也有当代的定论。

可是「同居」的法律意涵,因着人们生活方式与家庭形态的改变,而有极大的变动,从秦律的「户为同居」,以户为主,到唐律以后的「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仅着眼于共财与否,即显示社会走向引导法律观念,「同居」的法律语义反映社会现象。

法律与社会的关联性,可以将「同居」意义的变化做为一个观察点。

中国古代有同居吗,古人不让婚前同居有什么道理

家是社会的基层单位,史料中也普遍用「家」这个语词,连律令制度也不乏「家」或其相关用语,如家长、家口、家人等。自西汉末以来,民间常用累世同居,形容数代不分家的家庭。如果「同居」的意义就指向「家」,那么法制为何在「家」之外另创「同居」一词?「家」与「同居」有何联系处?又有何区别?家是个社会概念,有其随意性与自主性,官、民都惯用之。可是「同居」的用法除了民间的累世同居外,主要用于国家设定的各项制度。有学者以为「同居」专用于兼容隐,其意义果真如此狭隘吗?「同居」这个法制概念,似有颇多可探讨的空间。

中国古代有同居吗,古人不让婚前同居有什么道理

「同居」一词初见于睡虎地秦简,但在〈法律问答〉里有两种解释: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何(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殹(也)。可(何)谓室人?何(何)谓同居?同居,独户母之谓殹(也)。室人者,一室尽当坐罪人之谓殹(也)。

中国古代有同居吗,古人不让婚前同居有什么道理

〈法律问答〉非律本文,乃秦律之补充规定,此处两度提问同居之义,而解释却不尽相同,可以想见秦人对同居的看法,尚无高度共识;同居的意义,也还在探索中。然而这两条同居,可从不同层面来理解。前条之「户为同居」,重点应在户籍,指得是同居所,居住地相同的人,盖以同户籍划定同居的范围。所以用户籍界定同居者,这是最简单而清楚地认定同居者的方式。另一是以血缘因素,证明同居者之亲属身份。

就算同母兄弟有母系遗俗,也不代表同居者无父系血缘关系,《后汉书》卷2〈明帝纪〉注:「同产,同母兄弟也。」《汉书》卷98〈元后传〉张晏注:「同父则为同产,不必同母也。」战国到秦汉间父系、母系交替的痕迹,在秦律同居的意义上反映出来。

在往后的历史进程中,同居的法律意义常与共财牵合在一起,但在秦律里,这个想法似尚未形成。〈法律问答〉:「父子同居,*伤杀**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这是父子同居而子盗父财,父、子各有财产权。又,「人奴妾盗其主之父母,为盗主,且不为?同居者为盗主,不同居不为盗主。」也显示同居之父子可各有其财,不必共财。换言之,秦律之同居者是可以异财、别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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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同居的意义来说,秦律明显偏向户籍与亲属关系,独略去共财一项。这个情势与唐律「同居」之「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恰是不限户籍、亲属关系,仅以「同财共居」,特别是着重共财一项,有着霄壤之别。数百年间「同居」之义有如此大的变动,着实令人讶异。

秦律的「同居」之义衍伸出几个问题也值得注意。首先是奴婢能否列入同居之家的成员?爰书中奴婢附于主人家籍,与主人同户籍,但他与主人无血缘关系,非主人家之亲属,就这层意义来说,已不符合同居要件。所以主人犯了盗窃及它罪,同居者当连坐,而奴婢非同居者,故不必连坐。唐律的「同居」虽不限于户籍、服制,但奴婢只是主人的财产,不能与主人共财,由此而言,唐代的奴婢也不能为同居之家的成员。至于奴婢因主人犯反逆罪而没官,虽非连坐,却也是因此受累,似与秦律不太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