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622刑初157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向平,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共中***党**员,原系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科长,四川省蓬安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镇居民。2018年8月22日,被广安市 纪律检查委员会 给予 开除*党**籍 处分;同年9月6日,被广安市 监察委员会 给予以 开除公职 处罚。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武胜县监察委员会采取 留置 措施,同年8月17日被武胜县监察委员会解除留置,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 逮捕 。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辩护人石耀,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5日以武检公诉刑诉[2018]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向平犯 受贿罪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向平及辩护人石耀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左向平在担任广安市 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科长 期间,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 ,为匡某1、匡某2、吉某、黄某、周某2、鲁某、刘某1、周某2(均另案处理) 违规办理职称证书 共计 1533本 、收受以上人员 好处费 共计人民币 224.85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左向平违规为四川正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匡某1办理 职称证书132本 ,匡某1 分6次 在被告人左向平 办公室 送予其 好处费 共计 13.2万元 。
2.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左向平违规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匡某2违规办理 证书143本 ,匡某2 分2次 在被告人左向平 办公室 送予其 好处费 共计 28.6万元 。
3.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左向平违规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吉某办理 职称证书54本 ,吉某 分2次 在被告人左向平 办公室 送予其 好处费 共计 10.8万元 。
4.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左向平违规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原主任黄某办理 职称证书508本 ,黄某 3次 通过 银行转账 方式送给左向平 好处费66.2万元 , 分4次 在被告人左向平 办公室 、 车上 送予其 好处费 共计 33.05万元 。
5.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左向平违规为从事中介服务的周某1办理 职称证书259本 ,周某1 分2次 送给被告人左向平 两张银行卡 ,共计 50万元 。
6.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左向平违规为四川国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总经理刘某1办理 职称证书370本 ,刘某1在其 车上 送予被告人左向平 好处费 共计 20万元 。
7.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左向平违规为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鲁某办理 职称证书21本 ,鲁某在被告人左向平 办公室 送予其 好处费 共计 1万元 。
8.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左向平违规为广安兴华建筑公司副总经理周某2办理 职称证书46本 ,周某2在被告人左向平的 办公室 送予 好处费 共计 2万元 。
另查明:2018年7月16日至8月9日,被告人左向平向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违法犯罪所得共计6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向平身为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且 数额巨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左向平 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 请求从轻处罚 。
辩护人石耀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左向平主动交代了市监察委员会 未掌握其受贿200余万元的主要受贿事实 ,有坦白情节,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被告人左向平退缴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左向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请依法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左向平在担任广安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匡某1、匡某2、吉某、黄某、周某1、鲁某、刘某1、周某2(均另案处理)违规办理职称证书共计 1533本 、收受以上人员好处费共计人民币 224.85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四川正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匡某1所送 现金13.2万元 ,为其违规办理证书 113本 ,另19本因被发现未办。
2012年下半年,匡某1因成立四川正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要办理26本中级职称证书,便找到广安市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称证书核发工作的左向平帮忙,并许诺将给予左向平感谢费。左向平答应后,先让匡某1将资料做好后拿给他。过了几天,匡某1将26个人的基本资料交给左向平,左向平 随即将26本空白的职称证书拿给 匡某1 填写人员基本信息 。匡某1填写好人员基本信息后,便 将职称证书交回 给了左向平,于是左向平就根据这 些*证办**人员名单 以广安市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职改办,市职改办设在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的名义 伪造1份任职文件 ,并 加盖市职改办的公章 ,然后凭借这份虚假的任职文件将职称证书 私自拿到市人社局办公室加盖钢印 。2013年上半年,左向平通知匡某1去其办公室拿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匡某1在左向平 办公室 领取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时,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 2.6万元现金 送给左向平以示感谢。
2012年底,华蓥华兴建筑公司副总艾某和四川摩天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某1找到匡某1帮忙办理18本中级职称证书,匡某1同意并按照 2000元每本 的标准收取了艾某和张某1*证办**费用共计3.6万元,收到钱后,匡某1通过左向平以同样的*证办**操作模式为华蓥华兴建筑公司和四川摩天公司伪造了 18本 中级职称证书和1份任职文件。为感谢左向平,匡某1在左向平 办公室 领取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时,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 1.8万元现金 送给左向平。
2014年下半年,四川春华建设工程公司股东蒙某找到匡某1帮忙办理18本中级职称证书,匡某1同意并按照 2000元每本 的标准收取蒙某*证办**费用3.6万元。2015年上半年,匡某1通过左向平以同样的方式为四川春华建设工程公司伪造 18本 中级职称证书和1份任职文件。为感谢左向平,匡某1在左向平 办公室 领取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时,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 1.8万元现金 送给左向平。
2015年下半年,华蓥华兴建筑公司的副总艾某再次找到匡某1帮忙办理29本中级职称证书,匡某1同意并按照 2000元每本 的标准收取艾某*证办**费用5.8万元。2016年上半年,匡某1通过左向平以同样的方式为华蓥华兴建筑公司伪造 31本 中级职称证书(含匡某1自己办理的2本证书)和1份任职文件。为感谢左向平,匡某1在左向平 办公室 领取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时,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 3.1万元现金 送给左向平。
2015年下半年,川江建设工程公司的江某找到匡某1帮忙办理20本中级职称证书,匡某1同意并按照 2000元每本 的标准收取江某*证办**费用4万元。2016年上半年,匡某1通过左向平以同样的方式为川江建设工程公司伪造 20本 中级职称证书和1份任职文件。为感谢左向平,匡某1在左向平 办公室 领取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时,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 2万元现金 送给左向平。
2016年下半年,四川和胜建设工程公司股东蒙某找到匡某1帮忙办理19本中级职称证书,匡某1同意后收取蒙某*证办**费用 3.8万元 。随后,匡某1找左向平办理此次的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并在左向平 办公室 递交*证办**资料时,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 1.9万元现金 送给左向平以示感谢,左向平 收下了钱 ,后左向平因违纪问题被市人社局调查,上述 19本证书至今未办理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匡某2所送 现金28.6万元 ,为其违规办理证书 143本 。
2013年下半年,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匡某2找到左向平(双方经匡某1介绍认识),希望左向平能够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办理34本中级职称证书,并表示事成后会给予好处费。左向平同意并让匡某2准备相应的资料交给他。之后不久,匡某2在准备好*证办**所需资料后,将 6.8万元现金 一并放在资料袋中,到左向平 办公室 送给了左向平。左向平收下钱后,根据匡某2所提供的*证办**资料填写了 34本中级职称证书 ,再以 市职改办的名义 伪造了 1份虚假的任职文件 ,然后再凭任职文件将已填好的职称证书拿到 市人社局办公室加盖了钢印 。证书和文件办好后,左向平在其办公室将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交给了匡某2。
2014年下半年,四川星星建设集团因 资质就位 需要办理 大量的工程师证书 ,匡某2便再次找到左向平希望其能够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办理109本中级职称证书,左向平予以同意。匡某2在准备好*证办**资料后,将 21.8万元现金 放在资料袋中,到左向平办公室将*证办**资料和这21.8万元现金一并送给了左向平。左向平收下钱后,以同样的方式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违规办理了 109本 中级职称证书,并以 市职改办的名义 伪造了 1份虚假的任职文件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吉某所送 现金10.8万元 ,为其违规办理证书 54本 。
2015年,负责四川星星建设集团职称证书管理的吉某找左向平帮忙为公司办理15本中级职称证书(吉某系接替匡某2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办理职称证书),左向平同意并让吉某将*证办**人员的资料交给他。之后不久,吉某在左向平的 办公室 交*证办**资料时送给了左向平 现金3万元 (钱是吉某事先用信封装好的)。左向平收下钱后,根据吉某提供的*证办**资料填写了 15本中级职称证书 ,并以 市职改办的名义 伪造了 1份虚假的任职文件 ,然后再凭任职文件将已填好的职称证书拿到 市人社局办公室加盖了钢印 。证书和文件办好后,左向平通知吉某到其办公室拿走了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
2016年,吉某再次找左向平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办理39本中级职称证书,左向平予以同意。吉某在准备好*证办**所需资料后,将 7.8万元现金 放在资料袋中,到左向平办公室将资料和现金一并送给了左向平。2017年,左向平以上次*证办**的方式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违规办理了 39本 中级职称证书和1份虚假的任职文件。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原主任黄某所送 人民币99.25万元 ,为其违规办理证书 508本 。
2014年下半年,因住建部门要求各建筑企业资质就位,造成各建筑企业 急需大批中级职称证书 ,但由于按正规途径向市人社局申报中级职称证书通过率较低,因此黄某找到左向平帮忙办理一批中级职称证书,并许诺事成后会感谢左向平。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黄某找左向平通过此种方式共办理了 508本 中级职称书和 多份 虚假的任职文件。其中,黄某通过左向平为四川御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5本)、四川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2本)、四川超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5本)、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56本)、四川勇胜建筑有限公司(9本)、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本)、四川友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4本)等7家公司办理职称证书461本,收取7家公司*证办**费用共计 148.1万元 ,另47本职称证书系黄某在为上述7家公司的职称文件中为其成立的四川星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星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办理的。为感谢左向平的帮助,黄某先后给左向平共计 99.25万元 ,其中, 3次通过银行转账 方式送给左向平66.2万元, 4次 送给左向平 现金33.05万元 。2017年,因左向平为四川勇盛建筑有限公司办理的 9个职称证书 被发现 无法使用 , 退还 了9个证书 1.8万元 的费用给黄某。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从事中介服务的周某1所送人民币 50万元 ,为其违规办理证书 259本 。
2015年初,从事中介服务的周某1找到左向平,希望左向平能够为其办理100本中级职称证书,并表示会给予好处费,左向平同意并要求周某1将*证办**人员的资料交给他。过了段时间,周某1将准备好的*证办**所需资料交给了左向平,左向平根据周某1提供的*证办**资料 填写了100本中级职称证书 ,并以 市职改办的名义 伪造了 1份虚假的任职文件 ,然后再凭任职文件将填好的职称证书拿到 市人社局办公室加盖了钢印 。2015年上半年,左向平约周某1在成都的一家 酒店 交付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周某1在酒店大厅领取证书和文件的同时送给了左向平一张存有 20万元 钱的建设 银行卡 ,并告诉了左向平该银行卡的密码。
2016年下半年,周某1再次找到左向平,希望左向平能够再办理159本中级职称证书,左向平予以同意。2016年7月,周某1准备好*证办**所需资料后,到左向平的 办公室 递交资料时送给左向平一张建行 银行卡 ,并表示会将*证办**的感谢费陆续打到这张卡上,左向平同意并收下了该银行卡。2016年7月至8月期间,周某1先后转入 30万元感谢费 至该银行卡。几个月后,左向平按照同样的方式为他们违规办理了 159本职称证书 ,并伪造了 1份虚假的任职文件 。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鲁某所送 现金1万元 ,为其违规办理证书 21本 。
2015年,按照企业资质就位的要求,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还差21本职称证书,于是鲁某就找到左向平帮忙办理一批中级职称证书,左向平答应帮忙并让鲁某交*证办**资料交给他。由于左向平 迟迟没有 将这21本中级职称书 办下来 ,鲁某多次 催促后了解到 左向平*证办** 是要收钱的 ,于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鲁某在左向平的 办公室 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 1万元现金 送给左向平,希望其能尽快把这批证书办下来,左向平收下了钱。 随后 ,左向平根据鲁某提供的*证办**人员名单以 市职改办的名义 伪造了 1份任职文件 ,然后 填写了21本中级职称证书 ,并凭任职文件到 市人社局办公室加盖了钢印 。2017年上半年,左向平通知鲁某到其办公室拿走了这21本中级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四川国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总经理刘某1所送 现金20万元 ,为其违规办理证书 370本 。
2016年,刘某1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左向平后,向左向平提出希望能够帮忙办理一批中级职称证书的请求,并表示事后会感谢左向平,左向平予以同意。2016年下半年,刘某1到左向平 办公室 将370人的*证办**人员名单报给了左向平,然后左向平将 370本空白的职称证书 拿给 刘某1 填写人员基本信息,因该批次伪造的 证书过多 ,左向平担心因 太显眼 而导致事情暴露,于是要求刘某1以 多个公司的名义 填写*证办**资料。过了几天,刘某1将填好的中级职称证书交回给了左向平。2017年上半年,在刘某1多次催促后,左向平才以 市职改办的名义 伪造了 5份任职文件 ,并凭任职文件将职称证书拿到 市人社局办公室加盖了钢印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左向平通知刘某1在 市人社局大门口 领取证书和文件,刘某1领取证书和文件后,在自己的 车上 送给了左向平 感谢费20万元现金 。2017年7月,市人社局调查左向平的有关问题时,左向平因担心事情被暴露,便到刘某1位于成都的办公室内将20万元现金退还给了刘某1。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广安兴华建筑公司副总经理周某2所送 现金2万元 ,为其违规办理证书 46本 。
2016年下半年,周某2找到左向平,希望左向平能够为广安兴华建筑公司办理46本中级职称证书,左向平同意并让他准备好相关资料。之后不久,周某2到左向平的 办公室 递交了*证办**所需资料,随即左向平将 26本空白的职称证书 拿给 周某2 填写人员基本信息。过了段时间,周某2将填好的中级职称证书交回给了左向平,左向平再根据周某2提供的*证办**人员名单以 市职改办的名义 伪造了 1份虚假的任职文件 ,并 加盖了市职改办的公章 ,然后凭任职文件到 市人社局办公室加盖了钢印 。后来,周某2在左向平 办公室 领取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时,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 2万元现金 送给左向平以示感谢。
另查明,广安市监委在掌握被告人左向平为四川正润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匡某1*证办**收受贿赂13.2万元后,市监察委主动调查,被告人左向平如实供述为其他人*证办**收受贿赂211.65万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左向平共退赃款67万元。庭审中被告人左向平表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程序性及综合书证
(1)广安市监察委员会直接调查决定书,证实左向平有关问题由广安市监察委员会直接调查,并通知广安市人社局将左向平有关材料在三日内报市监委第七监察室。
(2)广安市监察委员会指定办理决定书,广安市监察委员会指定武胜县监委调查左向平问题。
(3)武胜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6月29日,武胜县监委决定对左向平涉嫌受贿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4)武胜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解除留置执行通知书及逮捕决定书,证实2018年6月29日,武胜县监委决定对左向平采取留置措施,期限从2018年6月29日起算。2018年8月17日,对左向平解除留置,同日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5)四川省监察委员会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记录表,证实2018年6月30日,电话通知左向平家属,左向平被武胜县监委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6)广安市监察委员会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款物清单,证实2018年7月16日,广安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刘某1代左向平缴纳的20万元违纪款予以扣押;2018年8月1日,广安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文某1代左向平缴纳的30万元违纪款予以扣押;2018年8月9日,广安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文某1代左向平缴纳的20万元违纪款予以扣押。
(7)缴款书及银行缴款凭证,证实文某1代被告人左向平退赃50万元。
(8)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左向平共计退赃70万,赃款为67万,违纪款为3万元。
(9)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料,证实被告人左向平系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2011年任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科长 ( 兼引智办主任 ),2017年免去其职务以及左向平公务员身份情况。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左向平刑法主体身份适格。
(11)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6月,市监委发现左向平涉嫌违纪违法,经市纪委监委领导批准同意,由市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对该案进行直接调查。经初步核实,被告人左向平收受四川正润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匡某1贿赂 13.2万元 。2018年6月29日,市监委指定武胜县监委对左向平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同日,武胜县监委对左向平进行政务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在期间左向平如实供述其为他人*证办**受贿 214.65万元 的(含未指控的蒋某行贿3万元)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12)关于职改办和査技科的关系说明,证实左向平亲笔叙述了职改办与查技科的关系,职改办的工作由查技科负责。(估计是判决文书把“专技科”打成了“查技科”,这里为了尊重原判决文书,未作修改)
(13)复制证据笔录及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社会信用代码,证实该单位机构性质属于机关。
(14)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该案件由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武胜县人民法院管辖。
(15)广纪【2018】118号关于给予左向平开除*党**籍处罚的决定,证实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左向平被广安市 纪律检查委员会开除*党**籍 处分。
(16)广监【2018】25号关于给予左向平开除公职处罚的决定,证实2018年9月6日,被告人左向平被广安市 监察委员会开除公职 处分。
二、涉及案件事实方面的书证
1.左向平收受匡某1等人好处费事实的书证
(1)匡某1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通过左向平办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共 26本 ,由于目前公司濒临倒闭,任职通知文件和相应的证书已经丢失,无法找到。
(2)艾某的说明,证实2015年在广安市人社局代张某2、罗某办理中级职称证书,现两人均无法联系。
(3)江某的证明,证实其2015年委托匡某1办理 20个 中级工程师证书, 每个贰仟元 ,共计人民币 肆万元 整。
(4)武胜县监察委员会的情况说明,证实收到江某寄来的关于其于2015年委托匡某1办理 20本 中级职称证书并给予匡某 14万元 *证办**费用的证明。
(5)四川星星建设集团的*证办**情况说明及2013—2016年工程师汇总表,证实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办**流程为:由我公司人事部组织,公司员工或员工的亲属(朋友)按照 2000至2300元不等 的标准将*证办**费用统一交到公司员工王某4或吉某处,然后以公司名义在市人社局办理中级职称证书。2013年至2016年期间,我公司员工或员工亲属(朋友)在广安市人社局办理中级职称证书共计 197本 ,其中186本系我公司员工自费办理,其余11本系员工的亲属(朋友)自费办理。
(6)武胜县监察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在调查左向平违法案件中,发现陈某办理职称证书中通过周某1介绍认识左向平,找左向平违规办理几十本中级职称证书并送给左向平好处费 15万元 。经查询,发现陈某在2018年7月29日、8月1日,先后三次向周某1送给左向平的银行卡(户名颜某,卡号62×××05)中转账共计 15万元 。但经武胜县监委多方核查,无法联系陈某。
(7)颜某的证明及监委的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8月7日,监委收到颜某寄来的关于2016年6月左右其办理一张建行卡给周某1使用至今的证明。
(8)钱某的证明及监委的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8月8日,监委收到钱某寄来的关于其2015年初办理一张建行卡给周某1使用至今的证明。
(9)四川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及职称证清单,证实该公司通过黄某办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共 82本 ,目前我公司保存有64本,差的18本证件现无法找回,以及广市职改办通(2013)131号共计 35人 、广市职改办通(2014)146号共计 16人 、广市职改办通(2015)152号共计 31人 办理的职称具体人名单。
(10)四川御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通过余某(余某是通过黄某找左向平办理的职称)办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共 95本 ,有两本证书被持有人带离其公司,该司现保存有93本证书。
(11)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12月办理工程技术职称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向广安市人事部门申报的工程类技术职称于2015年12月30日审查批准(广安职改办通[2015]152号),10名同志从2016年已经陆续离开公司,证件也一并带走,现无法联系到本人找回证件。
(12)四川国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的情况说明,该公司通过左向平办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共计 370本 ,有203本证书已经被我公司销毁无法找到,其司保存167本证书和5份任职通知文件,已于2017年8月10日上交广安人社局。
(13)关于四川国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用他人公司申报资料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四川国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总经理刘某1借用四川名门园林有限公司、中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弘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弘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做的申报资料,办理的证书也非以上公司办理,而是刘某1使用,该书证与刘某1的证言相一致。
(14)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武胜县监委依法在广安市工商局调取涉案的四川弘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
(15)证据复制笔录,证实匡某1提供(广市职改办通[2014]201号)、(广市职改办通[2015]152号)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艾某提供广安市职改办通[2015]153号、广安市职改办通[2015]105号职称任职通知书;周某1提供的广市职改办通[2016]150号文件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16)证据复制笔录,证实*证办**公司向黄某交费后公司财务的*证办**费帐目情况。
(17)武胜县监察委员会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在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调取广市职改办通[2013]103号工程师职务任职的通知、广市职改办通[2014]132号工程师职务任职的通知、广市职改办通[2015]175号工程师职务任职的通知、广市职改办通[2017]83号工程师职务任职通;在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调取广市职改办通[2015]152号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及中级职称证书( 27份 )等证据材料;在四川御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调取中级资格证书( 93份 )、广市职改办通[2014]63号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广市职改办通[2014]193号)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等证据材料;在周某1处调取广市职改办通[2014]141号文件及 34本 中级专业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在刘某1处调查取广市职改办通[2016]157号、广市职改办通[2016]158号、广市职改办通[2016]159号、广市职改办通[2016]160号、广市职改办通[2016]161号及相关评审表;在周某2处调取的广市职改办通[2015]187号及 42本 职称证书。
(18)武胜县监察委员会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款物清单,证实武胜县监委对四川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64本 中级专业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广市职改办通[2014]146号、广市职改办通[2013]131号、广市职改办通[2015]152号的相关资料予以扣押;武胜县监委依法对裴某提供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56份 相关资料予以扣押;武胜县监委对在鲁某处的广市职改办通[2015]185号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及岑某等 17本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予以扣押;武胜县监委对彭某1提供的转账凭证资料予以扣押。
(19)广安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核查广市职改办通[2012]105号等22个文件真伪的报告,证实左向平违规办理的职称任职文件和文号,经广安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2012年至2015年涉及的 14个文件均查无此件 ,文号全在当年所发文件编号之外;2016-2017年涉及的8个文件均是 套用已发文件文号 ,与所发文件内容不一致。因此以上22个文件共涉及 1373人 (共 1600人 ,其中[2015]152号文件同文号三个,重复名字227人),均不能查到原件及领导签字件,均为伪造文件。
(20)武胜县监察委员会调取广安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称评审流程、规定以及证书管理等方面的证据通知书(武监调证[2018]8号)及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广安市人社局调取人社局办理中改职中级职称评审的工作流程。
(21)武胜县监察委员会调取证据通知书(武监调证[2018]9号)及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武胜县监委依法在广安市人社局调取中级职称证书评审工作规范及工作纪律等文件。
(22)武胜县监察委员会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证实武胜县监察委依法查询钱某、颜某、李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周某1通过使用钱某、颜某的银行卡为表示感谢左向平帮忙办理职称,将两张共计 50万元 的银行卡拿给左向平,左向平又将其中大部分钱转入妻子李某的卡中的事实。
(23)武胜县监察委员会查询左向平、黄某金融财产通知书。
证实黄某通过用自己的银行卡转账到左向平妻子李某的卡中以表示对左向平帮助其办理职称证的感谢。
(24)扣押物品,证实追缴被告人左向平已办理的中级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共计 523份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148份 。
(25)广安市人社局关于调查左向平违规*证办**的情况说明,证实在2017年7月20日至25日,因 相继接到数个查询证书真伪的电话 ,在查询时 未能找到相关人员名单 ,于是将核查人员杨大虎等人提供的证书、评审表、任职资格文件进行核查,发现证书系 真实钢印 ,但文号未在正规文件中,也不是正规程序办理的。7月31日成立了调查组。2017年10月11日对左向平*党**纪立案。经调查核实发现,2014年以来,左向平违规为他人办理证书505本,文件13份,2017年已回收违规文件13份,回收证书232本。
三、具体事实及证据
事实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四川正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匡某1所送现金 13.2万元 ,为其违规办理证书 132本 。
(1)被告人左向平供述,证实:第一:匡某1在2012年至2016年分 6次 找广安市人社局管理科(简称专技科)科长左向平帮忙违规办理中级职称证书达132本(含未办的19本),左向平共收受匡某1好处费达13.2万元。第二:广市职办通【2012】105号、【2014】201号、【2015】152和153号都是为匡某1违规办理中级职称证书时,左向平 私自制作 的职改办的任职文件。第三:最后一次给匡某1办理的19本证书,因一直未办下来,因此没有制作任职文件。第四:以上收受的好处费未退还匡某1,已经被其消费。
(2)证人匡某1证言,证实匡某1在2012年至2016年按照 每本1000元 标准给的左向平感谢费,找左向平共办理了132本证书,共计送给左向平132000元感谢费。匡某1找左向平最后办理的19本未办理下来,但是好处费已经给了左向平。匡某1自己的正润公司办理26本证书和任职通知已经丢失,因其公司倒闭,所以已经无法拿出左向平帮其制作的证书及文件。广安职改办通【2012】105号任职文件是出给艾某和张某1办理的18人的任职文件;【2015】153号是帮助艾某的华兴建筑办理的29人的任职文件;【2015】152号文件是帮助川江公司的江某办理的20人的任职文件。【2014】201号文件是帮助蒙某办理的18人的任职文件。
(3)蒙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实蒙某成立了四川和胜建设工程公司,2014年清理了公司的资质证书,发现还缺18个资质证书,公司自己向人社局申报中级职称证书通过率很低,于是找匡某1帮忙办理 18本 中级证书,并给与匡某 13.6万元 。广市职改办通【2014】201号文件就是为该18人中级职称出示的文件。为了公司发展的需要,大概在2016年的样子,找匡某1帮忙办理了 19本中级 职称证书,以 每本2000元 的价格,给予匡某 138000元 。但是直到现在也未将19本中级职称证书拿下来。
(4)张某1的证言,证实匡某1帮其办理了 12本 职业证书,共花费 2.4万元 。张某1系四川摩天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市职改办通【2012】105号任职文件,有12人是其朋友。
(5)艾某的证言,证实艾某系华兴公司副总经理。在2012年通过四川星星建设集团的匡某1到广安市人社局办理了 6人 的中级工程师资格证, 每人花费了2000元 办理该资格证。2015年下半年,因四川省建设厅要求各建筑公司资质就位、人员达标,又通过匡某1办理了 29人 的资格证。其中有2人是帮朋友办理的。其公司办理的 27人 费用是 5.4万元 ,由公司出纳拿给艾某并交给匡某1, 该笔费用公司还做了帐 。关于同意徐军等同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广市职改办通[2012]105号),“关于同意丁武等同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广市职改办通[2012]153号),2012年18名任职人员中有其公司的6人,2015年33名任职人员中有其公司的29人(含朋友2人)。
(6)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王某1任华兴建筑公司总经理期间,由公司员工艾某匡某1林在广安市人社局办理了中级职称证书。2012年王某1、艾某、王某2、王某3等人办理中级职称证书, 每人出了2000元 的资料费。当时的任职文件为:广市职改办通【2012】105号文件。
事实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匡某2所送现金 28.6万元 ,为其违规办理证书 143本 。
(1)被告人左向平的供述,证实帮助匡某2违规办过两次职称证书,分别是2013年办理的 34本 ,收受了 6.8万元 好处费;2014年帮其办理了 109本 ,收受 21.8万元 的好处费;均未退还该好处费,以上收受的好处费都被自己给挥霍了。
(2)匡某2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和2014年找广安市人社局职称科科长左向平办理星星集团公司专业职称证书,并给他送了钱。2013年总共是34本, 每本2000元 ,给左向平6.8万元;2014年总共是109本, 每本2000元 ,给左向平的是21.8万元。2014年拿给左向平钱时,是王某4与其一起到的 人社局 ,王某4帮其将 装钱和资料的袋子 一起拿到左向平的 办公室 ,然后王某4在楼下等待。广市职改办通【2013】103号、广市职改办通【2014】132号,两个文件是左向平帮其办理的职称的任职文件。
(3)王某4的证言,证实广市职改办通【2013】103号文件,系2013年星星集团在人社局办理的34人职称任职文件;广市职改办通【2014】132号文件上的109个人是2014年星星集团在人社局办理的任职文件。办理以上中级职称都是公司的匡某2在办理,并且两次共办理了143人,公司找人社局的左向平帮忙办理的,共给予左向平*证办**费用为28.6万元。办理的这些职称是公司人事部在保管,但有许多离职带走了或者遗失了,许多证书都不在了。
(4)匡某3的证言,证实匡某3系星星建设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和法人,2013年至2014年安排匡某2负责员工中级职称证书的办理。2013年,办理了34人。2014年,因资质就位办理了109个。具体如何办理的自己不清楚,*证办**人员都是本人缴纳费用,对持有 中级职称 证书的员工, 每月 可以领取 300元的奖励补助 ,因此很多员工都自费办理该证书。左向平系广安市人社局的负责*证办**的人,匡某2与其很熟悉。
事实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吉某所送现金 10.8万元 ,为其违规办理证书 54本 。
1.被告人左向平的供述,证实在2015年、2016年两次违规为吉某办理中级职称证书,并收受她送给我的好处费共计10.8万元。2015年,在其 办公室 收受3万元现金*证办**好处费。2016年,在其 办公室 收取7.8万元现金*证办**好处费。广市职改办通【2015】175号文件和广市职改办通【2017】83号文件是帮吉某办理中级职称出具的任职文件,2015年办理了 15本 ,2016年办理了 39本 。收受吉某的钱全部被自己挥霍了。
2.证人证言
(1)吉某的证言,证实吉某在四川星星建设集团任办公室主任,其在2015年公司领导安排负责公司中级职称证书的办理工作,吉某找人社局的左向平办理了15本,以每本2000元的费用,共给予左向平3万元好处费;2016年办理了39人的中级职称证书,给予左向平7.8万元;广市职改办通【2015】175号和广市职改办通【2017】83号是以上两批人员的任职文件;星星集团的匡某2和匡某1都是找左向平办理的中级职称证书,匡某2告知其按照 2000元每本 的标准支付左向平资料费;正常办理职称只需要几百元的工本费,但是通过率比较低,因此为了业务发展就经常找左向平进行*证办**。
(2)淡某的证言,证实淡某系星星建设集团的工作人员,在2016年吉某给员工统一*证办**,淡某交纳了3000元给吉某帮其办理了中级职称证书,办好后证书由公司统一保管,每个月公司会按照规定,给我发证书补助300元;市职改办通【2017】83号文件系人社局出具的任职文件;淡某只是交了资料给吉某,并未参加人社局的评审考核。
事实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原主任黄某所送人民币 99.25万元 ,为其违规办理证书 508本 。
1.被告人左向平的供述,证实(1)左向平多次违规为黄某办理中级职称证书,并多次收受黄某送的好处费共计99.25万元,总共有500多本。(2)2014年下半年,建设部门要求建筑公司资质就位,所以广安市的各个建筑公司都大批量的报中级职称评审,但是通过评审的不多。黄某找左向平帮忙,在2015年帮助办理几百本,一次性 转账 到其妻子的卡上达 16万元 ;第二次在2015年8、9月份,帮黄某办理了 100多本 ,向其妻子李某的卡中打款 20.2万元 ,后来又支付现金 2.8万元 。第三次:2016年3、4月份,帮黄某办理了 200多本 ,向李某的卡中转账 30万元 ,在其 办公室 将装有 现金15万元 的袋子拿给左向平。第四次: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帮黄某办理中级职称,在左向平 办公室 拿给其一个装有 12万现金 的袋子。第五次:还是在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帮其办理中级职称,在自己的 车上 黄某给了其装有 3.25万元的现金 袋子。(3)广市职改办通[2014]146号文件16人、广市职改办通[2013]131号文件35人、广市职改办通[2015]152号文件关于同意彭某2等同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二份,分别为242人和227人,前227人名相同、广市职改办通[2014]193号114人、广市职改办通[2016]63号文件17人,以上任职文件都是帮黄某办理职称制作的任职文件。(4)2017年上半年,黄某称有个老板要到市人社局查档案,因为是左向平违规办理的,无法查到档案,其怕事情败露,就告知黄某这些证不能使用,因此 退给黄某1.8万元 。
2.证人证言
(1)黄某的证言,证实黄某在星星建设集团工作期间,在2014年至2016年经常找广安市人社局专业技术管理科科长左向平办理中级职称证书,并多次送给左向平好处费,共计99.25万元,办理的职称达508本。分别是在2014年底帮助四川超胜建设集团彭某1办理职称 35本 、2016年下半年四川超胜建设集团办理 60本 职称(无任职文件),给予左向平以每 本2000元 的好处费,共计给予 19万元 ;2015年帮助余某管理的天平公司办理了 82本 证书和御鑫公司办理的 95本 ,共计送给左向平 35.4万元 ;为川渝公司*证办**在2015年,该公司总经理叫周某3,为该公司办理了 156本 ,为四川建设集团绍某办理了 10本 ,共计送给左向平 33.2万元 ;2015年帮助华蓥友军公司法人胡某办理职称 14本 ,送给左向平 2.8万元 。在2016年再次帮胡某办理职称证,大约办理了 40多本 ,但是因第一次办理的 14本 被广安 建设局称是*证假**被没收 ,因此该批证未办理出来,也未送钱给左向平;2016年帮助广安勇胜公司的刘某2办理了 9本 职称,送给左向平 1.8万元 ,2017年刘某2称证书有问题,于是找到左向平去查档案,左向平说没有办法,就将该 1.8万元 退还给了黄某;为其自己的四川星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星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办理了 47本 ,送给左向平好处费达 7.05万元 。黄某在2015年5月25日向左向平的妻子李某卡中 转账16万元 ,2015年8月27日向李某卡中 转账20.2万元 ,2016年4月7日向李某卡中 转账30万元 。剩余的钱是给予的 现金 。
(2)肖某的证言,证实肖某在四川御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办公室和财务工作,其公司通过黄某办理了 95本 中级职称证书,因为很多人没有毕业证书等资料,按照正常程序是无法从广安市人社局办理该中级职称证书,办理该证书,共支付给黄某 33.6万元 ,支付给余某 4.4万元 。并且支付中级职称证书的钱已经 做了财务账务 ;广市职改办通[2016]63号有19人,只有崔江龙的两个证书是其公司人员。广市职改办通[2016]193号,该任职文件上总共批复了114人,其公司有84人系其公司的。广职改办通[2015]152号任职文件上有9人系公司的。
(3)张某3的证言,证实张某3系四川御鑫见着工程的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15年其公司需要办理一批职称证书,余某称其有门路,并且要支付 4000元每本 的费用,于是余某和肖某在负责办理。当时其公司办理了95本,共支付费用38万元,支付该批证书的钱公司财务做账了。2015年8月20日,肖某转账给黄某共计33.6万元,2015年12月18日和12月1日共支付余某4.4万元,是其单位办理职称证书费用,共计38万元。
(4)余某的证言,证实余某系四川天平建筑公司的股东和四川御鑫公司的管理人员,余某帮助天平建筑公司和四川御鑫公司找黄某办理职称证书,并且支出的费用两个公司都做了帐。四川御鑫公司肖某负责转账给黄某,共计办理了95本职称证书,以 每本4000元 支付给黄某 38万元 ,以每本500元,黄某分给自己4.75万元,天平建筑公司办理了82本,按照 每本3000元 支付给黄某 24.6万元 ,公司正常办理中级职称证书只需要几百元的工本费和专家评审费,但是通过率比较低,因此为了公司发展找黄某*证办**。广安市职改办通【2013】131号文件上的35个人、广安市职改办通【2014】146号文件上的16个人、广安市职改办通【2015】152号文件上的31个人,共82人系黄某帮忙办理的职称证书。
(5)贺某的证言,证实四川天平建筑公司在办理中级职称时,余某安排其支付了该费用,并且在公司做账。2015年4月份支给黄某 10.2万元 ,是打入黄某的银行卡中。2016年8月左右拿给余某4.4万元的现金,也是办理中级职称的费用。
(6)裴某的证言,证实裴某是四川超盛建设集团办公司主任。在2016年左右,公司需要中级职称证书于是彭某3汇报该事情,于是裴某找黄某帮忙办理的职称证书。一共黄某办理 了60本 ,裴某安排公司财务彭某1支付黄某 18万元 的*证办**费用。以上证书都是黄某通过市人社局办理的,并且 都有钢印 和 正式编号 。在一次公司 投标过程 中发现办理的 证书有问题 ,于是将有问题的 56本 证书保管了下来,现已经交给监察委,还有4本找不到了。该批证书当时没有给其任职文件,直到现在黄某也没有拿给裴某。
(7)彭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彭某1找黄某办理职称 35本 ,转账支付给黄某 10.5万元 。2016年夏天,四川超胜建设集团总经理彭某3和办公室主裴某安排彭某1转18万元给黄某作为公司职称证书的费用。
(8)彭某3的证言,证实在2014彭某1找黄某办理35本职称证书,支付费用10.5万元。2016年底,裴某找黄某办理了 60本 职称证实,安排彭某1支付 18万元 给黄某。2014年办理的职称证书找不到了,2016年办理的60本后来在使用时有问题,于是交给裴某处理的。
(9)刘某1的证言,证实四川勇胜建筑有限公司在2016年找黄某帮忙在广安市人社局办理中级职称证书,以 每本3000元 的价格支付给黄某2.7万元,办理了9本,并且费用公司做账的。2017年 投标时 , 都说证有问题 ,于是找黄某询问原因,在2018年黄某将*证办**的2.7万元退还给自己。按照正规程序办理中级职称 最多一百多元钱 ,但是时间漫长和条件严格,因此花高价办理的。
(10)胡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胡某准备成立友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要14个中级职称证书,于是找黄某办理,以 每个3000元 的价格办理了14本,支付给黄某 4.2万元 。后推展业务需要 43本 ,于是又找黄某办理,并支付了 12.9万元 。2016年将先开始办理的14个证书拿到广安市 建设局办理公司资质 时, 工作人员检查时发现是假的 ,于是未让黄某办理后期的43本,并将12.9万元退还给自己。因为开始办理的14本是假的,不能使用,就没有妥善保管,证书和批复文件现在都无法找到。公司通过正规途径*证办**通过率低,不能满足需要,于是花钱找黄某去*证办**。
(11)邵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政府要求所有建筑企业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资质就位,因四川建设集团还差一些,听说黄某可以帮忙办理中级职称证书,以 每本3300元 的价格找黄某帮忙办理了 10本 ,支付了 3.3万元 的现金。拿到证书后,公司在 使用时说证书有问题 ,之后就未在拿出去使用。广安职改办通【2015】152号,其中邓兴宽、丁杰、蒋锐岐、马寨山、邹艳飞、宋旭、徐言、鄢志华、袁志安、郑玉麟这10个人就是当时我找黄某办理的10本证书。按照正规程序从人社局*证办**只收工本费,但是时间漫长,条件严格,当时公司急需证书,公司人员条件达不到,因此找黄某办理的称职证书。
(12)周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川渝建设集团因公司业务开展,需要办理中级职称证书,于是找黄某帮忙办理了 一百五六十本左右 的职称证书, 每本3000元 ,当时是安排公司人事部门的文某2与黄某对接,财务人员夏某打款 45.6万元 作为资料费用,按照正规程序办理只需要一两百元钱,但是自己取申报通过率低,因此找黄某帮忙。
(13)夏某的证言,证实自己系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我分管融资和财务等工作。2015年底,因公司办理职称证书,周某3总经理安排其给黄某转账共计 46.8万元 作为职称的费用( 156本 )。
(14)文某2的证言,证实自己系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2015年为了公司的发展业务需要,总经理周某3安排文某2与黄某联系办理中级职称证书,办理的职称证书一部分在总公司、一部分在分公司,还有一部分被离职的人拿走了,按照正规程序到广安市人社局办理通过率比较低,因此找黄某办理的。
事实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从事中介服务的周某1所送人民币 50万元 ,为其违规办理证书 259本 。
1.被告人左向平的供述,证实(1)在2015年上半年,周某1找其帮忙办理了 100本左右 的职称证书,其在成都将证书和任职文件拿给周某1,周某1给其一张 20万 的建设银行卡。后将该卡中的钱分几次转入了妻子李某的卡中。(2)2016年上半年帮周某1办理了 150本 左右的职称证书。在其办公室,周某1拿给自己一张银行卡,这张卡陆续进账共计 30万元 。这些钱有些转入妻子李某的卡中,一些转到自己的卡中,还有一些取出用掉了。(3)两次违规帮周某1办理证书 私自制作 的 任职文件 ,广安职改办通【2014】141号文件上有100个人,文件是出给 广安市人才交流中心 的,广市职改办通【2016】150号文件上一共有159人,是出给四川开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这是左向平 随意找的一个公司 , 该公司 实际 并没有 找其办过证书,这两份文件的 编号 和 日期 都是左向平自己 编造 的, 印章 也是其 私自加盖 的。
2.证人证言
(1)周某1的证言,证实 周某1系帮人*证办**的串串 。在2015年,周某1通过广安市人社局的左向平办理了一批中级职称证书,大概有 100个客户 ,在成都的一个酒店,左向平将该100个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拿给周某1,周某1将存有 20万元 的银行卡拿给了左向平。该卡的开户名为钱某的建设银行卡。现自己手中只有34本的中级职称证书和该批证书的任职文件为:广安职改办通【2014】141号,一起上交给监察委。因为该100户是 散户 ,无具体的单位,因此任职文件上出给了 广安市人才交流中心 。2016年,因办理 159个 中级职称再次找到左向平,在2016年7月份,在左向平的办公室将户名为钱家军的银行卡拿给了左向平,于是由陈某,以及自己用前女友刘钰兰的卡向该卡共 转账30万元 。该159个人证书的任职文件为广市职改办通【2016】150号文件,是出具给四川开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当时没有建立台账名单,现在找不到该批证书了。
(2)徐某的证言,证实四川开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办理中级职称证书。广市职改办通【2016】150号文件,是出具给四川开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这个文件不清楚是怎么回事,文件上的人员也不是他们单位的员工。
事实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广安观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鲁某所送现金 1万元 ,为其违规办理证书 21本 。
1.被告人左向平的供述,证实(1)2015年底,鲁某的观塘建司申报了21人的中级职称证书,但是 按照正常程序报审 , 一个都未通过 。(2)2016年,鲁某到其 办公室 让帮忙,并给其一个装有 1万元现金 的信封,后违规帮其办理了21人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为广市职改办通[2015]187号。该文件上的 印章 是其 私自加盖 的。文件也是其伪造的。
2.证人证言
鲁某的证言,证实在2015年因其公司需要办理职称证书,于是将资料交负责*证办**的左向平*证办**,但迟迟未办下来,后听说左向平*证办**要送钱,于是在2016年在左向平的办公室给其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并请左向平帮忙办理21个职称证书。这21本证书是其2017年才拿到,证书拿下来后几乎没使用,现在公司还保留了17本证书,其他四本证书被本人离职带走了。广市职改办通〔2015〕185号是当时的任职文件。
事实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四川国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总经理刘某1所送现金20万元,为其违规办理证书370本。
1.被告人左向平的供述,证实(1)2016年上半年帮助四川国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刘某1办理了 370个 中级职称,在刘某1的车上,拿给其一个装有 20万现金 的袋子。(2)市职改办通(2016)157号、广市职改办通(2016)158号、广市职改办通(2016)159号、广市职改办通(2016)160号、广市职改办通(2016)161号,这5个文件是帮刘某1办理那一批中级职称证书的任职文件,160号文件是出给国彩公司的,157号是出给弘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8号是出给弘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59号是出给四川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61号是出给名门园林有限公司。这些文件共计有370人,都是为刘某1的国彩公司办理的。(3)2017年7、8月份左右,因广安市人社局纪检组在调查其违规*证办**的事情,于是怕事情败露,将20万元现金退还给了刘某1。
2.证人证言
(1)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初找广安市人社局职改办的左向平科长办理了 370个 中级职称证书供其四川国彩建筑公司使用,事前自己承诺会表示感谢。广市职改办通(2016)157号、广市职改办通(2016)158号、广市职改办通(2016)159号、广市职改办通(2016)160号、广市职改办通(2016)161号这5个文件上的人全是我找左向平帮忙办理的证书,共计 370本 。交付办理职称证书时,为感谢左向平,在其车上拿给左向平一个装有 20万元现金 的袋子给他。在2017年7、8月份,广安市人社局找刘某1谈话前不久,左向平称帮其*证办**的事情已经败露,将收受的20万元现金退还给了自己。将左向平帮忙办理的职称上缴给广安市人社局 100多本 ,其余的因为说这批证书程序有问题,将其销毁了。
事实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广安兴华建筑公司副总经理周某2所送 现金2万元 ,为其违规办理证书 46本 。
1.被告人左向平的供述,证实:(1)在2016年下半年帮助广安兴华建筑公司副总经理周某2办理了46本职称证书,在其 办公室 收受周某 22万元 的感谢费。(2)广市职改办通[2015]187号文件就是当时我帮周某2办理的46本中级职称证书的任职文件,这份文件是我 伪造 的,文件上的职改办的 章 也是我 私自加盖 的,这46个人是 没有通过评审和公示程序 的。
2.证人证言
周某2的证言,证实(1)周某2与左向平接触时都是用的周某2的名字。(2)周某2在广安兴华建筑公司做副总经理,2016年底因用于 招投标 ,急 需一批中级职称 ,于是找广安市人社局专业技术管理科的左向平帮忙办理了 46本 职称证书并在左向平的 办公室 内给了其一个装有 2万元现金 的信封作为感谢。(3)这批证书都是公司在保管,之前在招投标时遗失了4本,现将剩余了的42本全部上交给监察委。(4)广市职改办通[2015]187号就是该46本职称的任职文件。
四、综合事实其他证据
1.被告人左向平的供述,(1)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和引智办其实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工作职能有三块,一是 引进国外智力 ,二是 专家工作 ,三是 职称工作 。(2)左向平系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科长,其是在任科长期间违规办理的职称证书。(3)左向平违规办理中级职称证书的过程: 未通过 的人员或者 没有参加评审 的人员,未通过领导审签也未进行网上公示,而是直接利用自己 管理职改办公章 的便利, 私自以职改办的名义出具任职文件 ,再 加盖职改办的公章 。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中级职称证书后,凭私自办理的任职文件到 人社局办公室加盖钢印 。因左向平具有 审核权 ,因此 伪造的文件就通过了审核 。职称证书也私自拿到办公室加盖钢印。(4)人社局办公室按照规定是办公室工作人员见 任职文件 和 分管领导的签字 后才能在中级职称证书上盖钢印,但是办公室工作人员因左向平是科长,盖 章次数多 , 数量大 ,因此都是其 自己盖印章 。(5)2015年至2016年期间,帮助四川输变电工程公司的蒋某办理中级职称证书 100本 ,并收受蒋某给予的好处费累计 3万元 钱。
2.证人证言
(1)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至2016年期间,帮助亲戚朋友找广安市人社局的左向平办理了 100余本 的中级职称证书,并且给予左向平好处费 3万元 。批复文件和证书都拿给了*证办**人员,现在也记不清都有哪些*证办**人员,也找不到证书和文件。
(2)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某与左向平系夫妻关系。62×××47银行卡是李某在2014年夏天在工商银行开户的卡,这张卡开好后就拿给其丈夫左向平使用了。李某对上面的钱来源不知情。
3.同步录音录像
左向平的同步录音录像共计13份,黄某的2份。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左向平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经评议后认为,公诉机关所举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反映的事实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人左向平未向本院举出证据。
本院认为: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向平犯 受贿罪 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左向平身为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 上的便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有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左向平受贿 224.85万元 , 数额巨大 ,应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左向平多次受贿,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左向平在 被掌握受贿10余万元后 接受审查调查, 如实供述 其犯罪事实,且 主动供述未掌握 的200余万元主要受贿的事实,虽仍仅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被告人左向平到案后退缴部分赃款,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左向平在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左向平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向平犯受贿罪,判处 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 罚金 人民币 三十万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9日起执行至2024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 追缴 被告人左向平犯受贿罪所获 赃款223.05万元 ,上缴国库,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缴纳67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城
人民陪审员 陈运斌
人民陪审员 尹仲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