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小孩判给前妻一个月后身亡 (5岁儿子判给前妻一个月死亡)

山东威海,一男子与前妻离婚时,5岁儿子判给前妻抚养。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两人才离婚一个月,前妻就两次与一名男子出双入对,且5周岁儿子就“离奇”死亡。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回应称,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男子的诉求是查明真相、严惩行为人! (来源:红星新闻) 郑先生与女子陈某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个儿子。 今年2月份,郑先生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郑先生离婚时,法院判定5岁儿子小郑由前妻陈某抚养。 3月22日,小郑在幼儿园正常上下学,一切都正常。 3月23日,陈某和一男子从外公外婆家中,接走小郑。小郑离开时也一切正常,且还开开心心的和姥爷说了一声“再见”!之后,小郑跟着母亲后面离开了。 3月26日上午,前妻陈某又与该男子,一起将小郑送到医院,医院工作人员见小郑身上的伤明显不对,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民警赶到医院并确认小郑死亡后,打电话通知了郑先生。之后,郑先生与其家属先后赶到医院。 郑先生声称,其赶到医院后,小郑已经死亡,刚好看到公安民警将前妻陈某及其同行男子带离医院。 郑先生还声称:“遗体显示面部胸口都有伤、脸部也有很严重的伤、胸口有部位都已经凹进去了!” 目前,当地公安机关仅回应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但并没有回应证实郑先生的说法。 有网友猜测称,从陈某刚离婚就一直有男子陪伴其同行来判断,估计离婚前,二人就已经“好上”了。 也有网友不解,为什么孩子一定要判给前妻抚养,这种决定是否正确的?医院为什么会主动报警等? 首先,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控告的义务。强调一下,这是法定义务。且是任何和单位都有这个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在实务中,没有及时上报并造成相应后果的,不同单位都有不同的追责机制,因此,医院发现小郑的死亡有可疑时,不论家属同不同意,医院都会报警。 其次,夫妻离婚时,孩子到底应当归谁抚养,一定要遵循有利于未成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具体如下: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郑先生与前妻陈某离婚时,小郑才5周岁,除非郑先生能够举证证明小郑不适合和前妻共同生活,否则,一般就会由母亲抚养。当然,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父亲抚养的除外。 再次,也是大家最关心的,小郑的死亡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一点,因警方尚未通报案情,故暂不予不评价。但除非是过失的,否则,就只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种是故意杀人罪、第二种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但无论是哪一种,只要主观上是故意的,根据刑法第232、234条规定,均处10年以上。 最后,对于郑先生来说,才与前妻陈某离婚一个月,其就经常与一男子出双入对,且儿子突然无缘无故就死亡了,这也难怪他会接受不了,且愤怒至极! 希望公安机关尽快查明真相,给郑先生一个说法!

5岁儿子判给前妻后身亡能判几年,5岁儿子判给前妻一个月后身亡

5岁儿子判给前妻后身亡能判几年,5岁儿子判给前妻一个月后身亡

5岁儿子判给前妻后身亡能判几年,5岁儿子判给前妻一个月后身亡

来源:娟姐看法

图文均来自网络 如有侵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