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怀孕不愿意换岗,需要考虑其背后的因素,从而决定采取何种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孕妇能够胜任工作但公司因为经营管理的需要调岗
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该调岗调薪行为必须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特别是新冠疫情发生后,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部分企业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对部分员工调岗。
关于调岗的合理性,可以参照2020年7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中,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辱侮**性;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6)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但调岗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在此种情况下,非经协商一致或基于合同约定,单位一般不享有对劳动者单方调岗的自主决定权。如果确因实际经营需要或者劳动者不适岗等原因,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应当综合考虑工作实际、适岗能力、工资报酬等因素,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要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表达权和调岗程序的公开、透明。单方调岗不符合要求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孕妇不能胜任岗位,但不愿意调岗
1)如果孕妇之前工作的劳动强度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规定,企业可以单方调岗。
2)因员工自身工作能力的问题,不能胜任,且不愿意调岗
根据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在此情况下,公司可以单方调岗但必须经过评估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
3、但如果该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