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观点一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夫妻关系没有解除之前,还属于合法夫妻关系,我们国家的法律中既然是夫妻关系就不存在强奸之说,所以在离婚判决未生效之前,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不算强奸。

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婚姻法夫妻的权利与义务中规定较为重要的一点是夫妻间有扶养的权利与义务。扶养的内容主要是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精神上相互尊重与慰籍等。在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生效之前还是合法夫妻关系,必须在精神上相互尊重与慰籍,在这个时候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虽然不算法定意义上的强奸,但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在精神上相互尊重,夫妻过到这个份上就别再做强人所难的事为好;希望我的回答能解开您的疑问,欢迎各位在评论区留言参与讨论。

观点二

离婚后协议未生效期间,男方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是典型“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是在婚姻特殊时期,或者妇女个人特殊时期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行为。离婚未离家,疾病,受伤等时候。

婚内强奸和强奸同罪。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夫妻*生活性**义务,许多学者不认为是强奸。所以一般都会按照虐待,殴打,伤害判。

这种事情全国有很多例,一例是判决离婚,但是在上诉期,男方强行发生性关系,法院判*男处**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想夫妻生活,要好生伺候,老婆一不高兴,就成强奸。乐极生悲!

观点三

当然算强奸。法律规定只要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性**就是强奸。别说两人正在闹离婚,就是正常的夫妻,女方不愿过*生活性**时,男方强上也是强奸,即“婚内强奸”。不过一般正常的夫妻关系,即使发生这样的事也不会走法律程序,谁也不希望自己的丈夫因为自己而坐窂。

两人既然马上要离婚了,该男仍忍不住要发泄兽欲,可见这个男人的人品。虽然有的恋人或夫妻在分手和离婚时会打“分手炮”,我们不去置评是否合适,但最起码他们是在平等自愿下发生。

*生活性**是两个人的快乐!而强奸是建立在别人痛苦基础上的欲望发泄!一个正常而有风度的男人是不会做这样做的。这样不尊重女人的男人确实不适合起生活,去坐牢也是罪有应得!

观点四

婚内“强奸”是否属于强奸?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个问题到现在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婚姻关系正常期间,婚内“强奸”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强奸

何为强奸?强奸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交性**的行为。

所谓的婚内强奸,就是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交性**的行为。

这里主要的问题在于妇女性的自主权。

两个人结婚领取的结婚证,就相当于一份契约。同居生活、进行*生活性**都是这个契约的一部分。

与对方结婚,就包括对对方性的承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这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认可的常识。

婚内婚姻关系正常期间,性对于双方来说都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权利可以享受,义务也必须承担。

最高法院在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行为性**,且难以治愈的”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因而可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因此,我们可认为,*行为性**是夫妻正常生活的内容且系影响夫妻感情的重要内容之一。不能发生*行为性**成为夫妻离婚的理由,那么发生*行为性**就是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拥有的权利。

所以,婚内丈夫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并不完全侵犯妻子性的自主权。

几年前发生了一个特殊的案例:

一戴面具的男人闯进泉州一工厂的宿舍,抢走了女工阿燕身上的 35 块钱,并且强奸了她。

几天后,案犯归案,却发现,案犯就是阿燕的丈夫。

原来,阿燕的丈夫怀疑阿燕出轨,就暗中跟踪阿燕,但他并没有什么发现。

为了警告阿燕,阿燕的丈夫戴面具伪装成陌生人强奸了自己妻子。

阿燕知道真相后,表示不追究。

检察院认为阿燕夫妻俩的感情没有破裂,阿燕丈夫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这个案例很特殊。

特殊之处在于:当时与阿燕发生*行为性**时,肯定是违背阿燕的意愿的,因为,阿燕当时根本不知道那是她丈夫所为。

但检察机关意识到,阿燕和她丈夫的感情没有破裂,阿燕也不希望追究其丈夫的责任,才最终将其教育后释放。

二、婚姻关系非正常期间,婚内“强奸”可以认定为强奸

婚姻关系的非正常期间,一般指双方在进行离婚诉讼期间,或者是在一审判决离婚,但判决书尚未生效期间,还包括双方签署了分居协议在分居期间。

离婚诉讼开始,一般表明婚姻一方对待婚姻的态度,是其要结束这场婚姻,并正在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

签署了分居协议,相当于对当初的“契约”进行了修改。

要结束婚姻提起诉讼,及对双方都认可的分居约定的履行,当然也包括双方之间性的关系改变。

上海曾发生过一个案例:

王某是上海某公司的职工。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王某来到原住处,见其妻钱某也在,便欲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王某即反扭钱某双手强行实施*行为性**。

法院认为虽然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虽尚未生效,但双方对离婚判决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交性**的行为。

在这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其实,纵观我国法律的规定,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

而有些国家法律文明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无婚姻关系的女性,而我国法律却没有这样的规定。

所以说,在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观点五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看具体的情况,一般来说,正常的夫妻之间发生性关系是夫妻双方的义务,甚至法律也规定了,如果夫妻一方不能进行正常的*生活性**都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如果一方提出离婚都可以进行判离的。所以正常情况下是不存在婚内强奸罪的问题的。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现在已经感情破裂,并且已经把离婚提到了日程上,特别是已经到了离婚诉讼期间,或者夫妻之间已经签订了分居协议,此时如果一方还强行要求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就需要另当别论了。

因为此时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对于这方面的要求显然不是出于情愿的, 虽然法院的判决还没有正式生效,但其实夫妻这个身份已经是名存实亡,特别是此时,另一方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强行与其发生关系,那么很有可能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而强奸罪的最关键的核心内容就是一方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而在妇女的这个范畴中并没有排除妻子这个身份,所以,此时很有可能会涉嫌强奸罪。

另外,如果一方是采用*力暴**的方式强行要求与对方发生关系,即使不被认定为强奸罪,也有可能会认定为是故意伤害,或者家暴等其他侵权行为。

所以建议当事人对这一问题还是要冷静处理,不要因一时冲动而犯下不可磨灭的错误。关于婚内强奸的案例,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但是有些判决依然是得到了支持的,所以建议大家不要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