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成为证据吗 (聊天记录怎么作为法律证据)

#法律热点解读##媒体人周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QQ等即时聊天软件在民众中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应用,日常生活中不仅是聊天工具,还方便了大家的交流,同时通过微信红包、钱包功能进行转账、交易、借贷等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在碰到纠纷、对簿公堂时,微信、QQ等软件的聊天记录如果被作为证据来提交,如何才能更易被采信?

律师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成为证据吗,聊天记录能作为法律证据吗

我们的合作律师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小杨和小郑恋爱多年,其间,两人准备买车,因购车款不够,商量由小杨向其亲戚朋友借款应急。小杨便向其好友小于借款4万元,小于答应后将款项交付给了小杨。购买的车辆登记在了小郑母亲名下。后小杨和小郑感情出现了问题,两人最终没有缔结婚姻并分手。对于购置的车辆,小杨向小郑母亲讨要购车的借款4万元,小郑母亲称其女儿小郑已经将钱还给了小于,且小郑还从微信中告知了小杨,不应再向小杨还款。

这里需要说明的事,“现金照片”只能够证实小郑曾持有该4万元现金,并主张要还给小于,但是否实际偿还并未得到小杨的确认,小于亦未认可还款或有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的还款事实,故该证据的提出未能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亦未产生“排除合理怀疑”的效果。最终法院未采信该证据的证明内容。

因此律师提醒广大朋友,在固定聊天证据时,应当及时确认聊天内容对方是否已收到或已得到对方的认可, 尤其在涉及现金交易时,更应保留与相对方之间直接确认的付款证据,包括收到借条、微信确认、录音证据等,以便形成环环相扣、互相印证的完善证据链,从而更好地支撑自身的观点和证明客观事实

在纠纷中,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还有朋友想以微信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比如我们曾经遇到过这样的 案件,一男子经济实力很好,是一家公司的高管,没想到因为一场意外的车祸突然离世。就在他的遗产开始继承的时候,一位女士带着孩子突然出现,称这个孩子是该男子的私生子要参与遗产分配。原本一家人都沉浸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之中,这位女子带着孩子的出现,让一家人都懵了不知该如何是好,结果自然是闹到法院。

开庭时,这位女士拿出一份证据,是死者曾经亲笔写下的一份证明,提到这个孩子是其私生子。但是死者去世后,原本放在家里的另一份证明却不翼而飞了。坐在被告席上的死者的父母、姐姐、妹妹从始至终保持沉默,不说有也不说没有。最后法官认定,被告不提供这份证明,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判决私生子参与到遗产的分配。而这就涉及到一个名词——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诉法解释》中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而类似的规定还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现过,其中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在医疗纠纷中,《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在民事证据中,首先第一个是物证,第二个是书证,正因为书证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才有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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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书证提出命令进行了完善,并且把书证扩大了范围。除了传统的书面证据外,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也被列入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行列,这对于大家来说无异于是个好消息。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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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份修改决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修改决定同时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翻推**的除外。

这也时刻提醒我们,在利用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固定证据时,要保留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 也就是手机中最初的聊天内容,仅以聊天记录截屏无法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伪造的可能性。 此外,在提交微信、微博等即时聊天工具形成的电子数据时,要保证所提交的聊天记录的真实完整,对和案件有关的聊天记录,应当尽可能真实还原、完整提交,不要随意自行删减,刻意回避不利内容,以免影响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删减修改聊天证据只会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给维权带来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