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员工没签订劳动合同员工随意离职)

首先,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公司一直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员工一旦进入公司上班,哪怕是试用期,就已经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既然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与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一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就违法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有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只要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样依照执行。

未签订劳动合同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公司一直没有和员工签订合同

那么,如果公司一直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员工该怎么办?

先礼后兵,员工可以向公司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不排除公司相关人员忘记此事或忙过了头,员工做一个及时的提醒也未尝不可。公司及时抽时间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就ok了。

如果公司很积极地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不要高兴得太早,猴急猴急的容易出问题。比如,工资待遇是不是如面试所说?面试说8000元的月薪,进入公司却变成了6000元的月薪;面试说两个月的试用期,进公司却变成了四个月的试用期;转正期的工资8000元,试用期2个月的工资却是2000元。再比如,合同的空白地方填写没有?员工的签字将成为“呈堂证供”,一旦打起官司,公司再在空白处填写对员工不利的内容,员工只能欲哭无泪。有些公司甚至拿出空白合同给员工签字,这个合同的可操作空间可想而知了。又比如,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不管是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还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最好以实际时间为准,这可能涉及到今后的一些福利、维权等问题。实事求是,不多一天也不少一天,对公司或员工都公正。但是,员工绝不能不填。任何空白的机会都不要留给公司。

当然,有的员工会说,那如果劳动合同中有霸王条款呢?没关系,这些条款闹到法院也不会被认可,放心地签,给公司面子。为了防止公司篡改,员工还可以照相留存一份。还有员工会说,那如果公司不给员工劳动合同,全部收走了呢?没关系,只要你保留了一份照片,后面不利的问题由公司承担。又有人问了,那如果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明显过长,不符合法律规定呢?比如,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却把试用期写了五个月。员工这个时候需要提出质疑,公司同意修改就修改,不同意修改就看员工自己是否愿意签订。退一步说,签订了之后,员工不申请劳动仲裁就不说,不外乎就是试用期工资少了些,吃点亏;一旦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公司该补齐工资的,一分不少地补上。

如果公司刻意拖延或者根本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那员工需要注意了。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一个连劳动合同都不愿意签订的公司,员工有必要做一些预防措施。比如,第一天上班的工作内容,上、下班有水印的照片,打卡记录,用以证明第一天上班的起始日期。除此以外,每天留一些诸如照片、录音、工作内容、打卡记录……总之能够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进入链接阅读相关内容:《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是不是就不能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呢?NO!》https://mp.weixin.qq.com/s/LFVrXTCtaSwvXbhA1BQkyg)。不仅如此,还有加班方面的证据等。这些证据只是“以防不测”。

有人问了,留取证据有何目的?又是如何以防不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有关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如果公司一直不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员工一直不满意公司的管理,被公司违法用工,那么,员工可以在入职刚满一年的时候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等。

为什么是入职刚满一年呢?这里涉及到一个仲裁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言外之意,入职刚满一年的时候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得到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一旦往后拖延一个月,就少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直到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全部没有为止。

而留取的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就是为了证明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长度。温馨提示,如果有加班、扣发工资等方面的证据,仲裁的时候可以一并解决。

这个时候,有的员工又打起了歪主意。员工可不可以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呢?公司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员工的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让员工离职。当然,公司如果“将计就计”“半推半就”地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之后员工可以满足自己的歪心思,上班一年就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有人又问了,员工如果在公司干得很好,与公司关系非常融洽呢?

这种情况下,之前留取的证据权当是美好的回忆,留作纪念。哪天公司百年庆的时候,说不定还是一份具有纪念价值的资料,赠送给公司也是一份好礼。

话说转来,一年之后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员工留取的证据不是一点儿作用都没有,因为这能视为员工与公司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这最后一句话,就是说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公司一直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员工该怎么办?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员工该留取相应证据就留,但该踏踏实实上班就上。员工能够与公司和谐相处更好,哪怕是自己吃点亏也无妨,所谓“吃得亏才打得堆”;不能友好共赢,甚至公司变本加厉,员工就只能拿证据走法律程序讨说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