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我们进行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那么,当我们的名誉受侵犯时该怎么做呢?
2019年9月,原告李某因为做生意急需资金,所以去银行办理*款贷**。李某到银行后,被告知其征信有不良记录所以无法办理*款贷**。
李某当时心存疑惑,于是到A银行查询个人征信记录。

李某被告知,她在2007年3月20日,在B银行有一笔金额5万元的*款贷**,而且还分别为张某一(*款贷**4万元)、张某二(*款贷**4万元)、张某三(*款贷**3万元)提供了*款贷**担保。但事实上李某从未在B银行办理过任何*款贷**,也未签过字,更没有给任何人提供*款贷**担保。所以,此笔*款贷**是他人冒用李某的身份信息私自违规办理的*款贷**及*款贷**担保。
因*款贷**无法继续办理,生意无法正常进行,李某一气之下将此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扶余市人民法院受理李某诉B银行名誉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未在被告处办理过任何*款贷**,也未签字,更没有给任何人*款贷**提供担保,此笔*款贷**系由他人冒用原告的身份信息私自违规办理的*款贷**及违规办理的*款贷**担保,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名誉,同时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及生产经营。
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B银行将原告李某因案涉借款逾期在A银行查询个人征信不良记录予以删除。
普法小课堂来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辱侮**,*谤诽**,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本案中,由于被告B银行在*款贷**审批上管理不严,管理制度上存在的缺陷等,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其行为侵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李某的名誉,同时对李某的正常生活及生产经营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对于名誉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在日常生活中,当名誉权受到侵犯时,我们应及时拿起法律*器武**,保护自己的名誉免受他人侵犯。
吉林日报社出品
策划:姜忠孝
编辑:吴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