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王智律师 来源 | 公司法探
进出口业务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广泛的商业实践中,很多市场主体选择将外贸业务委托专门的外贸公司代理。
在该种商业模式中,虽然外贸公司并非所代理的业务之风险的最终承担人,但作为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在合同履行出现异常时,将首先陷入纠纷之中,其中以防范委托人不支付货款的风险尤为重要。

进口贸易代理业务模式介绍
进口代理业务指外贸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办进口业务, 包括以自己的名义与境外供应商签订并履行贸易合同、办理开证、安排运输、兑付外汇等全过程, 并按其实际支出向委托方办理结算。
在整个过程中,外贸企业仅收取代理费,不承担业务盈亏风险,其所支付给境外供应商的货款,来源于委托企业的预先支付,或由其自行垫资后向委托企业追偿。
进口贸易代理中外贸公司面临的风险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的规定: “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

在代理进口业务中,外贸公司以自己名义与外商签订《买卖合同》,需要对外商付汇,当银行收到并审核境外供应商提供的请求承兑单据后,将通知进口代理外贸企业承兑。
一旦外贸企业承兑,即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此时若尚未收到委托企业的全部款项,即使委托企业违约,外贸企业也必须对外付款,存在因资金支付问题导致的违约风险。
风险防范方法
01 对境内委托企业及境外供应商做好背景调查,调查明确其是否存在利益关联关系。
02 要求境内委托企业提供反担保,便于在垫资付汇后出现违约情形时对其进行追偿。
03 与境内委托企业签订严密的《进口代理合同》,最好避免采取先行垫资形式向境外供应商支付货款,设置向境内委托企业提前预收货款的期间。
04 在合同未禁止的情况下,向境外供应商披露实际买方(境内委托企业)及代理关系的存在,最好以三方协议的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注意留存过程证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05 视贸易风险选择合适的保险以转移或减小承担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