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精神病患者离婚需要赔偿吗 (离婚后一方有精神病协议有效吗)

协议离婚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

但是,另一方无行为民事能力,协议离婚还有效吗?

案例简介:

李雷与韩梅梅于200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7日生育一女。

2001年11月,李雷患上精神分裂症,自2001年11月27日起,李雷的父母多次带他检查治疗,但未能治愈。

2004年12月27日,李雷与韩梅梅到婚姻登记部门填写了离婚登记申请书,双方订立了离婚协议书,并领了离婚证。

李雷的父母得知后,表示不同意。

2005年1月7日李雷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李雷与韩梅梅的离婚无效。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雷患精神分裂症已多年且未治愈,经鉴定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与韩梅梅办理离婚手续时缺乏辨认能力,因此,依法应当认定李雷与韩梅梅的离婚无效。

该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遂判决:原告李雷与被告韩梅梅于2004年12月27日的离婚无效。

北京资深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协议离婚的效力,应受当事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影响。而在本案中,李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对方是精神病人,已经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果确实感情破裂,只能诉讼离婚,还需要找对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列为诉讼参与人。

信金国律师,专注婚姻案件诉讼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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