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3月14日讯(记者 潘锦 曾珍 通讯员 郭敏欣)3月14日,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邵阳市消费者委员会举办“3·15新闻通报会”,通报全市 2017年典型消费侵权案例。
一、谷某虚假宣传欺骗老年人消费案
谷某于2017年8月从湖南省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购进“天养库”破壁松花粉片,并以免费体验“奥科维”智能高电位治疗机和赠送小礼品诱惑老年人到店参加会议活动。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安排工作人员对参会人员进行宣讲“松花粉是最好的医药”和“松花粉的13大功效”,主要内容有:保肝、开胃、美容、提神、提高性功能、提高血液免疫球蛋白、加快集体放射性损伤的修复、抗氧化、调整机体、防癌抗癌、清洁血管预防中风、治疗糖尿病和抗衰老,且明确介绍了治疗率。
“天养库”破壁松花粉片只是一种食品,其配料成份为松花粉和麦芽糊精。当事人对松花粉的性能、用途、功效和治疗率等进行夸大宣传,构成欺骗和误导老年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7万元。
二、邵阳市某技校发布违法互联网教育广告案
自2017年3月30日起,邵阳市某技校在其学校门户网站“招生就业”栏目下,发布“所有合格毕业生包推荐安置工作,并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建立了实习基地,历届毕业生就业满意率达100%,新生入校即签订就业合同,合格毕业生100%对口就业,学生可以获得中专+大专文凭,订单培养,毕业就可以到某公司入职……。从事白领工作。综合平均月薪4000-7000元,包住宿、工作餐,有五险一金。工作、住宿环境优美”等含有对获得学历,教育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教育广告内容。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三、邵阳市某公司销售不合格塑料管材案
2016年6月,邵阳市某公司待销的“好德”牌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经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8万元。
四、隆回某商业银行转嫁经营成本滥收费用案
隆回某商业银行在借款人(*款贷**客户)办理房屋抵押*款贷**过程中,利用从事特许金融业务的经营优势,与借款人签订由当事人事先印制、统一格式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借款合同。在该借款合同的第十一条“费用承担”约定为:“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提存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该银行在合同中通过格式条款规定由借款人承担本合同项下产生的各项费用,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登记费转嫁由借款人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也就是银行的。因此,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所产生的抵押登记费用应由银行也就是当事人承担。《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一条第七款“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款贷**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五、邵阳市某银行指定评估机构限制竞争案
邵阳市某银行在借款人(*款贷**客户)办理房屋抵押*款贷**过程中,利用其从事特许金融业务的经营优势,与借款人(即抵押人)签订由当事人事先印制、统一格式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该银行在合同中约定进行评估必须到该银行入围的评估机构办理评估业务,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当事人属于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自身的经营优势,限定借款人到其入围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排挤了其他没入围评估机构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责令该银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万元。
六、隆回县某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超标准收取检测费用案
《关于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4〕87号)文件规定,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含联合收割机)每车次不高于100元,摩托车每车次不高于50元;对检验不合格车辆第一次复检不收费,从第二次复检开始,按不高于检验费标准的80%收费;对检验合格车辆,在规定检验周期内不得重复检验并收费。
经查,2016年1月至2月底,隆回县某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小车、大货车、三轴车超标准收费。该公司作为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超过标准收取上述安全技术检测费的行为,构成了规定的滥收费用的行为。鉴于该公司主动退回部分车主的多收费用,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
七、邵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案
2017年1月起,邵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改变金融公司要求的正规购车*款贷**条件,隐瞒了金融公司在*款贷**业务中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虚构了购车*款贷**需要向金融公司交纳“金融服务费”的条件,以“代金融机构收取金融服务费”为由向*款贷**按揭购车的消费者收取600或1000元不等的金融服务费,实际上该费用为当事人自己收取,金融机构并未委托,当事人也未支付给相关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款贷**业务及其它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不得借发放*款贷**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9万元。
八、广州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广州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收寄快递业务的收寄验视义务,将邱某、赵某委托的4个假冒卷烟包裹寄运至邵阳。邵阳市*草烟**专卖局联合公安将该批假冒卷烟进行查扣,查扣的卷烟经湖南省*草烟**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草烟**制品是国家限制寄递物品,国家的相关法律都有相应规定。该货运代理公司在揽收包裹时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没有严格执行验视制度,放任了运输假冒伪劣卷烟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存在间接故意,客观上为假冒伪劣卷烟提供了邮寄运输的便利条件,导致假冒伪劣卷烟通过该货运公司邮寄运输到我市的违法行为发生,扰乱了*草烟**市场秩序,损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
九、邵阳市某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邵阳市某医院在医院激光美容中心外墙宣传栏发布的宣传海报上分别有:“邵阳地区唯一公立整形机构”、“中国市场唯一正规品牌--衡力牌注射用A型肉毒素”、“与国内玻尿酸第一品牌强强联合”等字样广告。
此宣传内容中使用了“唯一”、“第一品牌”等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