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民ATM机存款忘取卡 贪心男子取走千元涉嫌诈骗

吕梁:市民ATM机存款忘取卡贪心男子取走千元涉嫌诈骗

近日,柳林县公安局破获一起诈骗案,抓获1名违法嫌疑人,为失主挽回经济损失3000元。

8月30日,柳林县公安局青龙派出所接到刘某报警称: 8月28日21时40分许,其在柳林县青龙农村信用社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次日15时许发现银行卡丢失,并且卡内少了3000元。接警后,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取证,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并经多方追查,于9月5日,将违法嫌疑人惠某抓获,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

经查,违法嫌疑人惠某于8月28日21时40分许,到青龙农村信用社ATM机上取钱,发现ATM机上插有一张银行卡未退出操作页面,于是惠某便抱着贪图小便宜的心理,直接从卡内取出了3000元钱据为己有。

目前,违法嫌疑人惠某因涉嫌诈骗被柳林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为感谢民警的倾力相助,刘某送一面锦旗表示感激之情。

警察蜀黍提醒大家

【1】在使用ATM自助取款机后,谨记将自己的银行卡取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在使用ATM自助取款机时发现未拔出的银行卡,先不要进行任何操作,并告知银行工作人员;若无法与银行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请及时报警。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且金额超过5000元,将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形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

来源:吕梁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