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公司有员工被认定为十级工伤,单位已按国家规定给予了工伤待遇,该员工停工留薪期已结束,但要继续治疗,在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后,他还能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吗?
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停工留薪期是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一般为3-24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上述规定虽未明确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情况下是否可享有医疗期待遇,但已明确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从医疗期的概念及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还是支持工伤员工享有医疗期待遇的,另部分地方对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需要继续治疗的工资发放有明确规定,《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证假**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
综上所述,我认为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应享有医疗期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