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锋区检察院案件公示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08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 “燕晴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从广安市前锋区**村出发往广安市前锋区**镇方向行驶,16时20分,当该车行驶至广安市前锋区**镇**村苏某某家门口处时,因观察不力,操作不当,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的左侧与正在道路中间与其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何某某相挂,致被害人何某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何某某于2018 年10月08日17时46分被送入广安市前锋区观阁中心卫生院进行治疗,后因伤势严重,同日21时10分被送入广安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2018年10月9日被害人何某某家属放弃治疗,同日11时45分被害人何某某出院,当日下午16时被害人何某某在自家家中死亡。2018年11月13日经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王永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说法

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这一介入因素能否中断被害人的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第一,从事故发生后的诊断证明上看,被害人系重型颅脑损伤,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为颅脑受损,颅脑损伤为致命点,并且被害人是81岁的高龄男性,从一般的经验判断,被害人所受的损伤极易导致死亡的结果;第二,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是在医生的建议下所做的无奈选择,同时结合司法鉴定及法医的文证审查,被害人基本上没有治愈的可能性,死亡结果的发生无可避免;第三,对于交通肇事这类过失性犯罪案件,我们不可能接受被告人以”如果继续实施抢救就可能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的理由进行抗辩;第四,从本案的结果来看,行为人必须接受被害人死亡的现状.另外对于被害人家中条件艰苦的现实不可能期望被告方不计任何成本地持续对被害人进行治疗.综上,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的行为不仅不会扩大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反而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的行为对被害者而言具有死亡结果发生的相当性,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此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这一介入因素不能中断被告人的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