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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再现↓↓
姜某于 2009 年 7 月 2 日将其所有的号牌为粤 xxxxx 小汽车以人民币贰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姜某收到周某支付的车款后,便将该小汽车交付周某,同时双方一起到车管所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手续。2014 年8 月,姜某上网参加摇号买车时发现当年已转卖给周某的粤 xxxxx 小汽车仍登记在自己名下,经姜某向车管所查询:当年因没有去车管所办理过户确认手续,才导致该车未能过户。该车在周某实际占有使用期间发生大量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如今,姜某已无法联系周某,亦不知该车下落。姜某认为,该车从 2009 年 7 月 2 日起发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均由周某承担,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将该车立即过户登记至周某名下。
请问姜某可起诉要求办理过户吗?如果可以,机动车未过户前发生的违章该如何处理?

本案涉及两个争点,一是姜某起诉过户法院应否支持,二是姜某交付车辆后至过户前发生的违章行政处罚责任应由谁承担。
姜某和周某自愿达成买卖小型普通客车的合意,且买受人已经付清转让款,出让人也将车辆交付给买受人占有和使用,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得到大部分履行。
因此,关于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机动车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且机动车已经交付给周某,进行过户登记,是合同附随义务,该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本案案件的起因是双方未能完成案涉机动车的过户登记手续,致使姜某在将车辆交付给周某后所发生的大量交通违章行为由谁负责产生争议,姜某在诉请周某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的同时,也提出确认自机动车交付日后的全部交通违章责任由周某负责的主张。
但该主张属于公安机关行政处理范畴,即: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大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故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进行计分的部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被处罚和计分的对象是机动车驾驶人。
因此,关于交通违章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应由交警部门处理,法院不应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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