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几个合伙人私下签订一份“合伙协议”,以其中一个人的名义成立并登记一家个体工商户,再对外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进行经营的方式。这种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的经营方式虽然比较便利,但是,极易发生纠纷,比如:出资的问题、账目查阅的问题、经营权的问题、分红的问题、加入或退出的问题、债务承担的问题等等。那么,这种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经营的组织,有了纠纷,该怎么办呢?笔者接下来为大家梳理一下。
1.【法律性质】
一个经济组织的法律性质,应当以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为判断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其一,个体工商户并非法人组织,不属于普通或有限合伙企业;其二,对外债务的承担上,债权人原则上只能依据工商登记信息向经营者(包含实际经营者)进行主张,而无法径行向其他“合伙人”主张(内部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其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可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内部协议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只是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据此作为认定民事行为无效的依据。
因此,这种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经营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协议如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均为合法有效。
3.【合伙纠纷的解决】
在内部协议有效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的“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首先依据内部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定纷止争。只有在没有内部协议,或者内部协议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节中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就内部争议事项作出裁判。但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个人合伙在本质上仍然区别于个体工商户,无论有无协议约定,人民法院原则上亦不应当完全根据此法规定。
4.说在最后:
实践中,由于这种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经营的经营模式极易发生纠纷。所以,律师并不建议采取这种经营方式。如果合伙人人数多、投资大、有长远合作打算,建议可以选择注册公司,如果非要采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模式,请务必在投入资金、合作期限、权利义务、加入或退出条件、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