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所有人房屋能被拍卖么 (共同共有的房子一个人拿去抵押吗)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出卖给他人,该行为对房屋所有人是否有效,这里就涉及共有房屋的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主要是要看房屋所有人是否事前知晓且同意

第一种,有证据证明共有人知道且同意将房屋卖给他人的,该房屋买卖合同当然对共有人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原告万学全、万兵与被告狄平、管耘、丁齐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3.20案例可供参考。

第二种,没有证据证明共有人知道且同意将房屋卖给他人的,原则上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物权变动效力待定。但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可以援引《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关于共有房屋的买卖最早规定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该条明确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买方如不知情,买卖关系是否有效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其他共有人当时明知而不反对,事后又提出异议的,应承认买卖关系有效。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给河南高院的《关于共有人之一擅自出卖共有房屋无效的批复〉((1988]民他字第56号)中进一步确认共有人擅自处分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1999年(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对无权处分予以缓和,没有正面规定买卖合同无效,而是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007年(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条规定了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作为《物权法》总则编的一般规定应适用于第二编第八章关于共有的情形,未经共有人同意转让房产的买卖合同有效,但物权变动尚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适用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房屋买卖没有排除适用。据此,共有房屋的无权处分规则应适用(物权法)和(买卖合同解释》最新规定,买卖合同原则上认定为有效。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是否知情,人民法院会结合房屋产权证书、钥匙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持有,对价支付情况,买受人实际占有房屋持续时间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