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回顾】
2年前,王先生(化名)经朋友介绍借给李某10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还清本金及利息2万元。
1年后,王先生多次找李某要钱,都被李某以各种理由搪塞,眼见自己的钱可能打了水漂,王先生只好找到当初做“中间人”的朋友,希望能够出面帮忙*债讨**。
可朋友却表示:自己当初只是“搭个线”让两人认识,本身和李某并不熟。
事已至此,王先生只好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等合计12万余元,虽然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大部分诉求(本金+利息115400元),但李某并未按照判决结果还钱。
王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又被告知李某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直到执行程序终本执行王先生都没有拿到一分钱。
可李先生每次*债讨**都看到李某有房住、有车开,手机用的都是最新款。

【事件分析】
相信像王先生这样的情况很多“*债讨**人”都经历过,明明被执行人有钱,可申请执行后却找不到可执行财产,虽然知道财产应该是被“藏”起来了,但对此却毫无办法。
但在司法实践当中,除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之外,有时其配偶、子女名下的财产也存在强制执行的可能。
1.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财产
现在很多“老赖”喜欢把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这样既能保证财产不被强制执行,又能避免转移到配偶名下,离婚时造成的财产损失。
但未成年子女由于其本身没有收入能力,如果我们能够证明购买款的实际出资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则有可能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明显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财产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2.登记在配偶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将财产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是现在很常见的一种情况,例如:由于购房政策等原因,将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
但房产、车辆等财产的登记情况,并不能改变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这部分财产法院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以供法院调查、证实。

3.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本案当中,虽然是李某一人向王先生借款10万元,但这笔债务同样可能属于是夫妻共同*债讨**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如果我们能够证明李某借的这笔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就能要求李某的妻子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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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东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