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法规定,诉讼离婚时,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申报令”,要求对方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除了“财产申报令”,新法还有哪些和我们息息相关的新增两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亮点1 明确男性做家务是法定义务
随着女性经济地位提升,很多家庭已经不再是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形式,女性参加工作越来越多,却依然承担着照顾家庭的义务,压力很大。
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这条规定的颁布,无疑是在告诫男性,以后回家再也不能做甩手掌柜了!
亮点2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离婚时对家庭财产不了解,对对方财产不清楚,导致离婚时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非常多。
新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也就是说,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这条规定的颁布,明确了申报财产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为离婚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和保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从以上内容我们也可以知道,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在人格权益保障、在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方面、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在法律救济等方面均有突破,可以说是对妇女权益全方位保障的加强。女性朋友一定要学好、用好这部保护自己的法律。
亮点3 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
无论是婚姻关系还是男女恋爱关系,女方都处于劣势地位,特别是遇到性格偏激的伴侣时,女方因提出分手或离婚遭受伤害的情况屡见不鲜。
新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给更多的潜在受害人提供了更有力的维权*器武**。
亮点4 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新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该新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在表述方面有所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45条第4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满时终止。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以后当女职工产假已满而哺乳期未满,用人单位即可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其实不然。《劳动合同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同级别的法律,所以不会产生后法相关条款取代前法规定而导致前法保护范围缩限的问题,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第45条第4项的规定仍然有效,用人单位必须继续遵守。
亮点5 拓宽各种性骚扰维权渠道
性骚扰在当代已成为社会公害。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受害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权?何为合理的预防处置措施?如果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应否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
新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受害妇女除了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除了由公安机关给予行为人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外,其所在单位也会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未采取合理的预防处置措施,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其所在单位在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亮点6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
就业性别歧视,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作为一种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社会痼疾,就业性别歧视不仅影响了劳动者的公平竞争,使一部分劳动者失去了很多职业发展的机会,又使很多单位自我限制了选才的视野,极大地浪费了宝贵的人才资源,违背了市场的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
对此,新法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则,明确具体措施,加大干预力度,补齐了过往反制就业性别歧视中存在的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