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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作为生活中的必需品,成为了现代年轻人结婚的必备,有些是夫妻双方自己出款购买,但是大多数还是父母出钱购买。那么问题来了,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候,该出资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
张某与王某因为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对现在的房屋归属权发生了纠纷,张某认为房子的首付是婚前父母给出款买的,而且房子写的自己的名字,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王某认为虽然房子的首付款不是自己出的,但是婚后的房贷自己也有还款,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到底谁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呢?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由此可见上述案例中,房子应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王某还*款贷**这部分该如何算呢?
根据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2021.1.1实施)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款贷**。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王某还贷的部分,包括本金与利息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可以主张张某给与自己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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