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乙肝为由辞退可以劳动仲裁 (员工查出乙肝单位有权开除吗)

战友老王向小派倾诉他最近的经历:

老王入职一家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和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前,公司组织老王进行体检,其中体检项目包含乙肝五项的检测。而后,老王被查出乙肝携带状态,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了老王的转正申请,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书让老王签字。

老王很不解,他的肝功正常,即便携带乙肝病毒,在日常中的正常接触并不会将乙肝传染给同事们,为何要辞退他呢?

小派认为,之所以存在员工因携带乙肝而被辞退的现象,是因为社会公众对乙肝仍然存在误区,若是这种大众误区不被消除,那么即便解决了老王一人的难处,仍会有许多乙肝患者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社会歧视。

对此,本文将围绕这一现象讲解两个知识点:

  1. 1.和乙肝携带者接触,会不会被传染乙肝?
  2. 2.员工因携带乙肝而被公司辞退,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和乙肝携带者接触,会不会被传染乙肝?

首先,乙肝是由于感染乙肝病毒导致的,它的传播途径主要有: 性传播、母婴传播、血液传播 ,并不会通过消化道或呼吸道传播。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和乙肝患者或是乙肝携带者 握手、拥抱、一起进餐、一起办公、一起学习等一般接触,是不会被传染乙肝病毒的。

既然乙肝是通过性、血液、母婴垂直的方式传播,那么生活中与乙肝患者相处,应当注意的是避免双方发生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等的接触。若是双方不慎皮肤都破损了,两个破损的皮肤发生接触,则有发生乙肝传染的风险。

例如,双方 在有口腔溃疡的情况下互吻、共用牙刷、共用餐具,或者在日常生活*共中**用剃须刀、修脚工具、理发刀等[1],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真正可能发生乙肝传染的行为,然而,这样的机会实在太少了。

此外,如今的人们绝大多数都已经打过乙肝疫苗,机体对乙肝病毒有一定的免疫力, 生活中与乙肝患者或乙肝携带者的一般接触,不会感染乙肝病毒

员工因携带乙肝而被公司辞退,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是“一般的工作/岗位”,那么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如果员工因此被辞退,则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什么是“一般的工作/岗位”呢?就是除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以外的工作。 (注:“禁止从事的工作”将在文末详细讲述)

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二、 根据《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的第二点“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显示:

(一) 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 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我们以老王为例,老王作为一名乙肝携带者,如果在职时的工作不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那么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老王属于违法行为,老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做出选择[2]:

  1. 要求撤销: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期间的工资;
  2. 接受结果并获得赔偿:劳动者也可以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

有乙肝被公司辞退该怎么办,员工有乙肝传染病能辞退吗

#小贴士

国家规定的有关限制乙肝患者从事的工作

  1. 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

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注:公共卫生场所包括:
  •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 (六)商场(店)、书店;
  •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3、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

  •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5、其他:

目前,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

  • (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 (二)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 (三)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69号)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

THE END

综上,小派建议,如果其他战友们也有遇到类似老王这样的情况,可以拨打 12333劳动仲裁电话,用法律*器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