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历经自身催债、收集证据、聘请律师进行诉讼等一系列操作过后,终于拿到了胜诉判决,那自然是喜不胜喜,但遇到了执行财产阶段,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本文就在执行案件中,债权人通常会遇到的问题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帮大家做个梳理,另外要提醒大家,如果遇到了问题,还是以咨询律师为准!#面对欠钱不还的人应该怎么办#

常见问题:1: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还要我方提供对方的财产信息、怎么查对方财产信息呢?
法院执行中比较关注的财产一般分为实物财产和非实物财产的财产性收益,前者例如房产、车辆、生产工具生活物资等,后者主要有银行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以及微信支付宝里的资金。所以一般建议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或者居住房产的信息,驾驶车辆的牌照号,以及其使用的手机号码对应的微信及支付宝账号内资金。
如果申请人无法自行取得证据,无法查找证据,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如果申请人知道财产线索,但是自己无法取证,可以申请法院的调查令,由法院给代理律师出具调查令,代理律师携带调查令查询财产的证据。目前,各省的高级法院对于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已经很成熟,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指导意见。
常见问题2: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但对方名下无可执行财产,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经法院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对方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但法院查询房产、车辆通常只查询执行法院所在地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可能在其他地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考虑申请悬赏执行公告,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供执行。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常见问题3:可以要求法官执行其配偶名下的财产吗?
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能说服执行法官调查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无疑会增加执行回款的概率,如果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属于被执行人和配偶共有。
实践中,执行法官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都会去执行,但是对于登记在配偶的名下的财产却不去调查,债权人囿于调查手段有限也无法调查。对此,大家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冻结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来说服法官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是可以执行的,该规定为:“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根据现行生效的执行规定,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查明主要有三种方式:1、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法院依职权调查。对执行阶段的财产调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调查规定)予以解决。首先,财产调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报告夫妻共有财产情况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有虚假报告拒绝报告的情形,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措施;若经罚款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根据财产调查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法院有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的义务。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备注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