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过半”即“双过半”指的是,在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应当说,“双过半”的规定和要求是明确的、具体的,也是人大换届在代表选举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也是认定人大代表是否当选的法定标准。
在选区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首先必须满足第一个过半要求,即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也就是说,选民不过半,不能进行选举,只有过半,选举才合法有效。其次必须满足第二个过半要求,即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也就是说,代表得票超过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选票,才能当选,否则,不能当选。
在人大选举实践中,人们对“双过半”中的第一个过半认识和观点比较一致,没有异议;对第二个过半的观点看法不同,在具体操作时意见分歧较大,思想难以统一。
之所以会这样,原因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人大选举制度对何谓“参加投票的选民”和“领票未投票人数是否纳入计票”没有作出界定和规范,以致在最后计算票数时,发生是“以发出选票、”还是“以收回选票”为难和困惑。
因此而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实际收回投票的人数为准。因为立法规定的是以“参加投票的选民”为准的,那么就意味着最后的投票结果应以“收回选票法”来计算得票总数。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参加选举和实际投票的选民为准。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参加投票,”既然是“参加投票,”肯定先要参加,然后才能投票。部分选民领票虽未投票应视为参加了投票选举,理应当计入参加投票人数。所以应以“领票计算法”来计票。
笔者再以朋友圈列举案例,对“双过半”在确认代表选举认定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作以详细的对比分析。
某选区共有选民1000名,应选代表1名。在投票选举过程中,发出选票800张,收回501张。候选人获得赞成票251票。
有人认为,以收回选票为准,该候选人当选。首先,本次选举有效。无论是发出选票800张,还是收回选票501张,均符合“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选举有效。其次,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一半。收回选票数(501张)即为参加投票(包括委托投票)的选民数(501人),获得赞成票(251张)超过收回选票(参加投票的选民501)的半数,“双过半”当选。
有人则认为,应以发出选票为准,该候选人落选。可以认定选举有效。发出选票数(800张)即为参加选举的选民数(800人),超过选区全体选民(1000)的过半数(501)。但是,未过参加选举人数的一半。依据某省选举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而该代表候选人只获得251张赞成票,没有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数(800)的过半数(401),不能当选。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以发出选票数即为参加选举和实际投票的选民数。理由很简单,选民是以选民证为准参加代表选举的,参加投票的选民不仅包括选民直接投票,还包括参加代表选举,既有权表示赞成和反对,更有权弃权和不投选票,这些都是法律允许的,因而不能排斥在计票范畴之外。笔者认为,选区共有选民1000人,发出了800张选票,说明有800位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符合“双过半”中的第一个条件,选举有效;最后实际收回501张,299张未收回(领票未投),选票仍然合法有效。所以应以501+299票=800张选票,一半以上最少应为401张,张某获赞成票251张,明显没有过半,未能当选。应当说明,这种计算方法,既能充分反映和体现*意民**,坚持代表选举“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又完全符合选举法关于“双过半”当选规则和要求,两个“半数以上”都能保证。
而第一种观点和算法,即以收回选票为准,计算票数,判定该候选人当选。看似合情合理,依法有据,从道理上也说得过去。但从法理和实践看,有三个问题难圆其说。其一,认定参加投票选民就是实际投票的选民的法律依据和立法解释在哪里?既然参加投票选民就是实际投票的选民,那么,选举法对此修改为何不干脆取掉“参加”两字,直接法定为“投票的选民,”岂不更简单省事,直观明了,容易理解。其二,领票未投票选民的票数是否合法有效?既然合法有效,为什么不能纳入计票范畴?反之,凭啥判定不合法有效?依据又是什么?其三,是哪个法律和人大制度规定统计选票应采取“收票计票法,”而不能采用“发票领票计票法,”认定代表是否当选,要以实际投票和收回选票为准来核算?
还有,一个选区1000人,明明有800人参加选举和投票,为啥仅仅收回了501张,那299张选票怎么能没投,又到哪里去了?收回的选票501张超过参加投票选民800人一半,符合“双过半”中的第一个过半要求,即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那么,张某仅获得赞成票251张,明显低于参加投票选民800人一半,不符合“双过半”中的第二个过半要求,为啥最后还能认定张某当选?251张选票仅占选区1000选民三分之一不到,就能代表现场参加投票800选民的意愿吗?251张赞成票当选的张某代表到底有多大代表性?又能代表什么?代表选举的广泛性、普遍性、民主性、公平性又该如何体现?
以上这些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深思,以便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认真分析,共同探讨,逐一破解,真正实现“双过半”的原则要求。
作者:张天科
审核: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