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名字错了 (买房门牌号写错)

2020年张某贇看中了一套商品房,立刻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由于张某贇粗心,在签署合同时留名“张某赟”。张某贇陆续支付了54万元首付款,余款打算申请公积金*款贷**支付。

就在他申请时,却意外地被告知,无法办理公积金*款贷**。公积金中心认为合同中的“贇”与“赟”完全不同,无法为张某贇办理手续。

工作人员还提醒道:“名字有误,意味着房屋所有权人也并非本人,无法正常享有对该房屋的权益。”无奈之下,张某贇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该笔首付款,但房地产公司拒绝了张某贇的退款及赔偿要求。

张某贇一气之下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其54万元购房款,并赔偿其损失30万元。

房地产公司辩称,张某贇经常在日常生活中错误使用自己的名字,存在重大过失,但同意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另外,房地产公司对张某贇主张的赔偿金额不予认可。

法官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而支持了张某贇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全部购房款,但张某贇主张的30万赔偿金额,由于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未获法院支持。

如果购房合同中名字写错,且该合同已经办理了备案手续,则必须注销原购房合同,再重新签订新购房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以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