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江阳**市江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被国家税务总局*江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罚款290.22264万元。

图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阳税稽 罚 〔2022〕 14 号处罚文书显示,1.*江阳**市江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瑞公司”)存在隐瞒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情况 江瑞公司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向江西世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富斯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壹汇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钛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宜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振孚仪器有限公司、广州施倍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开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海燕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泰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梅笛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仕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群乐贸易有限公司等16家上游供货企业购进豪华型耳鼻喉综合治疗台、呼吸睡眠监测仪、清洗消毒器、电动分娩台、全自动基因分析仪、实时荧光定量PCR仪、蒸汽灭菌器、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神经肌肉刺激治疗仪(盆底治疗仪)德尔格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取得2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14,598,502.56元,税额合计2,481,745.44元,价税合计共17,080,248.00元。
上述发票已全部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 江瑞公司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从上游的16家供货企业的购进有关设备或器材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将有关设备或器材运输到指定的终端使用医疗机构。
经调查,各医疗机构均反映都有购进有关设备或器材,但除*江阳**市人民医院反映其购进的连续性血液净化设备、阳西县人民医院总医院购进的空心纤维透析器是从江瑞公司直接购进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料反映设备不是从江瑞公司直接购进,取得的也不是江瑞公司开具的发票,而是向中标企业购进设备或器材和取得中标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经检查,上述业务中江瑞公司除对1台连续性血液净化设备、2台伟康V60呼吸机、1台德尔格Evita V300呼吸机及空心纤维透析器已开具销售发票和作销售账务处理并缴纳相应的税款外,其他购进的设备及器材均未开具销售发票,也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针对上述设备的有关业务情况,检查组对江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欣华及公司相关人员周星江、周云江进行了多次询问了解,被询问人员经核实后解释上述业务由相关业务员跟踪,设备销售款大部分通过业务员收款后转入江瑞公司有关人员(有关人员为吴欣华和周发祥)个人银行账户或由客户通过公户转入江瑞公司有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经核查相关银行账户流水,上述设备共计收取货款15,761,337.00 元(其中2015年收款3,148,950.00 元,2016年收款8,533,925.00 元,2017年收款3,558,600.00 元,2018年收款519,862.00 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为13,475,058.63 元(其中2015年为2,691,410.26 元,2016年为7,293,953.00 元,2017年为3,041,538.47 元,2018年为448,156.90 元)。 2.江瑞公司丢失2013年至2018年的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没有按规定保管上述有关资料,也未能按照规定提供上述有关资料给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并打印的江瑞公司2013-2018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013-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年度申报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江瑞公司2015年至2018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明细打印件,江瑞公司及有关人员银行存款账户流水明细,有关业务员的银行存款账户流水明细、江瑞公司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的协查资料及上游供货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和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两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江西省祝和商贸有限公司、南昌熙泰贸易有限公司等13家医院上游中标公司的有关证明资料,江瑞公司提供的关于设备购进和销售的《情况说明》及《*江阳**市江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设备购进和销售情况表》,证明江瑞公司购进货物进行销售后未开具销售发票,隐瞒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事实,同时证明江瑞公司暂未发现增值税发票使用异常的情况。 (2)江瑞公司提供的关于账簿资料的《情况说明》,账簿资料交接清单复制件,证明江瑞公司没有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能提供有关经营资料的事实。 (3)江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欣华、公司有关人员周星江、周云江的《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制件,《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证明了江瑞公司相关人员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4)江瑞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制件,证明其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
江瑞公司由于在账上不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江瑞公司的违法行为是*税偷**,对江瑞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江瑞公司隐匿销售收入13,475,058.63 元(其中2015年为2,691,410.26元,2016年为7,293,953.00 元,2017年为3,041,538.47元,2018年为448,156.90元),应向江瑞公司追缴增值税共计2,286,278.39 元(其中2015年为457,539.75元,2016年为1,239,972.01元,2017年为517,061.53元,2018年为71,705.1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江瑞公司2015年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32,027.78元,2016年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86,798.04元,2017年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36,194.31元,2018年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5,019.36元,四年共计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60,039.49 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江瑞公司2015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为13,726.19元,2016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为37,199.16 元,2017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为15,511.85元,2018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为1,737.36元[2018年7月份申报销售收入为1,582.24元,调整后,月销售额为87,789.14元,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18年7月免征教育费附加共421.38元],四年共计补缴的教育费附加为68,174.56 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广东省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中《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七)第45点的规定,江瑞公司隐瞒收入的行为已构成*税偷**,少缴的税款占应纳税总额10%以上,鉴于江瑞公司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属于违法行为一般,对江瑞公司少缴的增值税2,286,278.39元、企业所得税3,354,134.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0,039.49元,共计5,800,452.64元[附计算过程:2,286,278.39+3,354,134.76+160,039.49=5,800,452.64]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900,226.32元[附计算过程:5,800,452.64×50%=2,900,226.32]。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二)第9点的规定,江瑞公司遗失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经营资料是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属于违法情节严重,符合“丢失、故意损坏、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的情形,对江瑞公司处二千元(即2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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