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袁先生是名90后,前不久,在一家旅游文化公司找了一份运营的工作。因为公司入职前告诉他,其月工资为1.2万加底薪,还有五险一金,工作时间也比较轻松,9点到下午5点半,中间休息两个小时,周末双休!
袁先生起初对这份工作还是非常满意。谁料,入职后才发现实际情况根本不是那回事,每天都要加班7、8个小时,还不给任何的加班工资。

一天当成两天用,就算是有加班工资,身体也吃不消,袁先生干了一周左右,实在受不了了,于是就在公司领导再次要求加班的时候,询问加班工资的事情,后见领导避而不谈仍要求其加班,便明确拒绝了领导的加班要求。
结果,隔了两天,公司领导随便找了个理由,便把袁先生给辞退了。

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袁先生并不留恋这份工作,但是认为公司辞退自己至少要支付自己应得的报酬,与公司沟通未果,无奈求助媒体。
袁先生在与记者沟通此事时,展示了其与公司领导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袁先生曾多次就加班问题与公司领导沟通,公司领导总是避而不谈。
袁先生同时告诉记者,公司把自己辞退后,又在招聘运营,还要求“勤奋努力,任劳任怨”,袁先生认为公司这样的条件就是让人加班。
随后,记者同袁先生前往了袁先生之前所在的单位了解情况。
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之所以开除袁先生是因为袁先生在试用期处理工作不当,不符合录用条件。
同时公司工作人员否认加班一事,让袁先生拿出加班证据。

对此,袁先生表示,公司为了避免员工收集证据,估计不设置打卡签到。既然无法沟通,后续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网友:这样的公司应该让他关门,给予重罚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说:“16个小时?收买人命吗?还是机器人?”“这样的公司应该让他关门,给予重罚。”也有网友说:“找劳动仲裁。”“免费加班就是耍流氓的行为。”

律师:员工有权拒绝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加班费
对此,头条号认证作者 @安律说法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员工加班的,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并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具体到本案,公司要求袁先生加班,袁先生有权拒绝,袁先生接受加班的,公司应当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又想马儿跑,又不想给马儿吃草,公司光想着牺牲、压榨员工,占便宜,着实是令人不齿!
公司或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对录用条件、已经将录用条件告知员工、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负有相应的举证义务。而一旦举证不能,就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主张加班的,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换句话说,是否存在加班的举证责任主要在于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提高证据意识,注意收集加班的相关证据。
加班的相关证据可以从用人单位指派工作的相关通知、加班考勤记录、完成加班后的交接工作证据这三个方面入手。
(帮帮团综合帮女郎一帮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