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何的舅舅孙某勇早年丧偶,膝下无子女,父母也已经去世多年。孙某勇晚年的生活起居都由孙某勇的姊妹三个孙某强、孙某文、孙某梅(小何之母)悉心照料。孙某勇感恩三个姊妹的付出,愿意在自己身后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交由三个姊妹继承。
然而天不遂人愿,孙某梅因一起意外先于孙某勇过世。孙某梅过世后五年,孙某勇也撒手人寰。
孙某勇过世后,孙某文之子陈某甲将孙某勇名下的房产、车辆、股票等变卖后,将所得价款与其舅孙某强、其弟陈某乙均分,并没有给小何任何继承的份额。
小何不服,坚称自己也有孙某勇名下财产的继承权,将陈某甲、孙某强和陈某乙告上了法庭。

俗话说,一代亲,二代表。堂表兄弟虽不如亲兄弟亲,但还是有着斩不断的血缘关系。陈某甲的行为固然令小何寒心,但话说回来,此案中,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小何是否享有孙某勇名下财产的继承权呢?
【以案释法】
众所周知,配偶之间,子女对父母,父母对子女都拥有继承权,是因为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弄清侄(甥)是否有继承权之前,我们先来看看《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

-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继承形式的适用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从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大于法定继承。
本案中,孙某勇虽然有意将身后财产交由三个姊妹继承,但并未立下任何口头或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因此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的继承形式。

- 《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是怎样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是法律赋予继承人继承权的方式,从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看到,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位于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之后。
本案中,孙某勇配偶、父母均在孙某勇之前离世,孙某勇膝下无子,孙某梅作为孙某勇的姐妹,当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行列。
可是,孙某梅因一场意外,先于孙某勇离世了。那么孙某梅无法基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孙某勇的财产,她的子女小何是否能拥有孙某勇财产的继承权呢?

三、再来看看《民法典》中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民法典》在此前《继承法》的基础上新增的规定,旨在保障个人财产在家族内部流转,促进全社会亲情融洽,以形成尊老爱幼的风尚。
因此,在赋予有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有继承权的同时,新增了有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在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同样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孙某梅先于孙某勇离世,而孙某梅是有孙某勇财产的继承权的,故而,基于《民法典》中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孙某梅的子女小何可以代位继承孙某勇的财产。
纵然陈某甲出于私心,意欲将小何排除在外,少一人分杯羹。奈何法律是保护代位继承情形适用时,侄(甥)的继承权的。此案中,我们也可以看出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重要性。律师建议为排除被继承人死后财产纠纷,注重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事前订立,必要时请专业人士做把关和见证,以避免事后扯皮,费时费力不说,还伤感情。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