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影响到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组织,覆盖整个社会。
除了我们常用和熟知的治安管理,户政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和禁毒管理等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之外。近年来随着《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公安执法的内容大幅度增加。机构改革后,公安行政执法的职责也做了较大的调整。机构改革后,公安行政执法的职责也做了较大的调整。
2020年8月,公安部根据新情况修订出台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到的783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使用进行了规范。并且编写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进行了详细而全面的阐述。
该书密切结合公安执法实践,针对公安民警在办理行政案件当中应当把握的行为认定、违法犯罪界限、具体操作规范等问题,以及执法办案中容易导致失误的疑难问题,通过实务问题形式予以解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指导性。
这个系列文章,就是我们在最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出入境管理法》这些法律之外,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一些由公安机关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释义和实务阐述。方便大家在工作之余的一些碎片时间进行学习,提供参考。
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实质就是信用卡诈骗,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罚,依法追究。
信用卡诈骗

【概念及行为特征】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 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信用卡。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是指采取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知用卡信息资料写人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制造的假信用卡、如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里的“使用”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佳用的信用卡。例如,因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的过期信用卡,被依法宣作废的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等。另外,使用涂改过的信用卡也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涂改过的信用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
③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费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四种情形:一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这里的“使用”既包括在ATM机上使用,也包括在POS机上使用,还包括在银行以及商场等消费场所使用。二是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是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四是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④ 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进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4条第1款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问题】
(1)如何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4条第2款将“恶意透支”进一步予以明确:“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2)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如何区分信用卡诈骗行为与《刑法》第196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除了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外,主要是看其信用卡诈骗行为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4条第1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即“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尚未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以信用卡诈骗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该条第3款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对这一行为,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如何区分本行为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既包括行为人窃取信用卡后自己使用,也包括行为人将盗窃来的信用卡交给其他人使用。当然,对使用者而言,如果其对信用卡是赃物这一来源并不知晓,则不能认定为盗窃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即信用卡诈骗)行为予以处理。

(5)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行为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
对合法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可以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定性处理。
恶意透支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对透支权利的滥用,应限于合法持卡人。其他人(包括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持卡人)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持信用卡消费或者提取现金,已不是透支行为,而是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