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案!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又活过来了应如何处理?

引言

这是我在中国人民大学读博时教授在课堂上讲的一个真实的案例,这个案子发生的非常久远了,我在网上并没有查到这个案例。这个案子发生的概率太低,有点近似于不可能,我们不妨把这个案例假设成虚构的进行一个法理上的探讨。

案情介绍

张三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押往刑场执行枪决。执行枪决的法警按照惯例对着张三的后脑勺开枪,张三应声而倒,执行法官验明张三死亡后,通知张三的家属将尸体领回。当时,还允许土葬,张三的家属用非常简陋的棺材把张三埋了便回家了。

没想到,入土的张三当天晚上又神奇的出现在他家中!把张三的妻子吓得魂不附体,以为是见到鬼了!没料到张三告诉妻子他并没有死,他非常确定自己的后脑勺是挨了枪子,但是他也不知道为什么还能活回来。

张三不知道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已经执行完了死刑,按道理来说,他已经走完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所有程序,那现在就算是恢复了自由身了?于是张三就又重新开始了在村里的生活,最开始,张三非常的低调,能不出门尽量不出门,也不到处声张。

可随着日子久了,张三也慢慢的放松了警惕,开始向正常人一样在村里大摇大摆的出现,村里很多知道他被判处死刑的人感觉非常奇怪,张三也不避讳,把自己如何神奇复活的故事讲给每一个人听。

没想到,张三有个仇家知道了这件事情后,毫不犹豫的向公安报案了,公安闻讯后赶到将张三抓捕归案。

这个案子上报给法院后,法院就犯难了。这个案子该如何判?

法律分析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在《关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则》第三条(四)规定:“执行死刑后,监督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

第十四条规定:“执行死刑完毕,法医验明罪犯是否死亡时,检察人员应当在场监督。检察人员对法医出具的结论有疑问的,应当立即向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提出。”

也就是说,执行死刑后,检察院和法医都会在场监督验明罪犯是否确已死亡。考虑到这个案子发生时距今有一定的时间,当时的验死手段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导致罪犯出现“假死”的状态没有辨明。这才造成了被枪决的罪犯“死而复生”的情形。

也就是说,其实是“验死”的环节出现了问题,如果当时能够查明张三未死,就应当进入补枪程序,将张三枪击至死。

现在的情况是:既然查明张三在当时执行枪决时没有死亡,就应当视为该执行死刑程序没有完成,法院应出具裁定书继续执行死刑。

当然,法院当时在内部也有一部分的意见认为,既然是执行死刑中的程序出了错误,该错误就不应当由罪犯承担,死刑程序既然已经完整的执行过了,罪犯能够“死而复生”也是其命大,可以不再恢复执行。

不过,这一部分的意见还是属于少数派,最终法院还是裁定恢复对张三执行死刑。这一次,张三是死的透透了,没能再次上演“复活”的奇迹。

结语

死刑犯被执行死刑没能死亡的案例不仅仅发生在中国,全世界也都有这样的案例,美国是个基督教国家,在执行电刑时如果遇到停电,会认为是上帝的旨意,从而免除罪犯的死刑。

在周星驰主演的《审死官》里,周星驰主演的陈梦吉机智的发现了判决的漏洞,执行的是“环首之刑”而非“环首死刑”,因此,在环套套上了何欢的颈脖时,便主动叫停了接下来的程序,辩称环首之刑已经执行完毕,让法官哑口无言。

当然,现实中,是不太可能出现这样的瑕疵,但是,罪犯在执行死刑后“死而复生”,您认为这种“发生奇迹”的情况,还是否应当继续执行死刑呢?欢迎留言并发表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