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酒店内滑倒摔伤
酒店是否要担责
近日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刘某在萍乡某酒店参加喜宴,在寻找卫生间时摔倒受伤。当即前往萍乡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9000元。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刘某的损伤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后续治疗费9000元。
刘某与酒店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刘某作为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酒宴中人较多,在行走时理应谨慎,尽最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以保证自身安全,对事故的发生,原告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酒店未设置相关的警示标志,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刘某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最终酌情判令被告酒店赔偿原告刘某30%的损失计3万余元,剩余70%的损失7万元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酒店未设置相关警示标志,则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责任。但即使设置相关警示标志,并不代表对顾客滑倒不负责任,酒店对洗手间内这种地面随时可能存在水渍或湿滑的区域,应尽到防范损害发生的义务,及时清理地面,消除地面滑湿的安全隐患,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丁莉
来源:湘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