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品毒**犯罪是恶性犯罪,毒贩或吸毒者往往都很狡猾,所以*品毒**案件往往存在调查难、取证难的情况。实践中警方也会派出*底卧**(线人)办案,法学界称之为特情引诱,特情引诱与“钓鱼执法”存在一定竞合,在量刑方面可以依法从宽,往往是法庭上的辩论焦点。

案例

张泽天(化名)是一个香港人,通过网络与毒友刘强西(化名)认识,平常会一起研究*品毒**的化学成分与生理作用。一次吸毒过程中,刘强西告诉张泽天,他有渠道在陆丰市某地以45元/克价格购买*毒冰**,张泽天听了非常兴奋,说自己在外面欠了一屁股债,卖了就有钱了。
于是张泽天筹集了9万块,跟随刘强西坐包车前往陆丰市交易。在入住酒店的时候,刘强西告知张泽天自己身份证没带,要求用张泽天的身份证登记入住,张泽天没多想就登记了。第二天,刘强东让张泽天把钱给自己,半晌后带回来了红色塑料袋装的两公斤*毒冰**。
回到珠海后,张泽天拿了50克*毒冰**给刘强西当酬劳,刘强西就帮张泽天介绍买家,刘强西还常常蹭吸*品毒**也不给钱。张泽天在刘强东的介绍下总共卖了1000多块。后来张泽天因为惧怕,就往厕所里冲掉了半公斤,在被抓查获时仅剩*品毒**1000克左右。
张泽天被警方抓获后,刘强西否认了自己带张泽天去过陆某市,也没有参与过贩毒。张泽天说自己傻b了瞎眼了,后来刘强西也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

张泽天辩护律师认为,
1.本案应定性为非法持有*品毒**罪,而非贩卖、运输*品毒**罪。警方没有找到购买张泽天*品毒**的人,仅凭口供不能定罪是法律规定,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以非法持有*品毒**罪论处。
2. 张泽天 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且本案存在特情引诱、犯意引诱。本案对证人刘强西的处理存在疑点,刘强西到案接受询问的时间是在辩护人向公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之后,且刘强西没有被追诉,其可能是特情人员,而对于因“犯意引诱”实施*品毒**犯罪的张泽天,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
1.运输*品毒**问题。 张泽天称与刘强西一同前往陆某市买毒运毒,但刘强西予以了否定。侦查机关仅有张泽天在陆丰市某酒店的入住记录,没有查到刘强西和包车司机的入住记录,监控视频也因过期删除未能调取,所以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张琪有从陆某运输*品毒**回珠海的犯罪事实。
2.贩卖*品毒**问题。 张泽天供述在刘强西介绍下卖过*品毒**,但刘强西予以了否认。侦查机关没有找到向张泽天购买*品毒**的下家印证张的说法。公诉机关认为查获*品毒**数量明显超过自用数量可以证明张泽天是用于贩卖*品毒**,本院认为,没有具体证据证明其贩毒未能排除合理怀疑,故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
3.特情引诱(*底卧**线人)问题。刘强西不承认自己是*底卧**或线人,侦查机关提供的办案过程也证明刘强西非特情人员。张泽天本身是吸毒人员,其本身为了便宜购买*品毒**自吸的供述符合情理,辩护律师认为是警方*底卧**引诱张泽天犯罪没有证据予以佐证,缺乏理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运输、贩毒罪改为非法持有*品毒**罪。 张泽天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毒冰**)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判处无期徒刑。
采编:天穗承办案件(2017)粤04刑初93号
“特情引诱”

根据2008年最高院下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品毒**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理论和实务界一般将特情引诱分为机会引诱、犯意引诱、数量引诱和间接引诱。
1机会引诱是指“对已持有*品毒**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品毒**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案件”。对于这种情形,不认为属于犯罪引诱,因此依法进行处罚,不存在从宽的情节。
2.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品毒**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品毒**犯罪”。对于受犯意引诱实施*品毒**犯罪的行为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
3.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品毒**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品毒**犯罪”。考虑到特情引诱因素放大了行为人的罪行后果,由行为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品毒**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间接引诱是指行为人受到特情引诱实施*品毒**犯罪的过程中,同时又引起第三人实施相关*品毒**犯罪。对行为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品毒**犯罪的,参照前述三种类型依法处理。
从影响行为人定罪量刑角度考虑,实质上的特情引诱可以分为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两种。在此两种情形下的*品毒**犯罪,应当予以从轻处罚。